鲁(山东的简称)
但其他含义强于行政区划含义的除外(暂以局务会讨论认定具有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为准,见附件一);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同音不同字的也不在此限。
例:仙桃(我国某地区一县名,但其实含义已强与其作为行政区划的含义,可准予注册。)
海啦尔(与内蒙古海拉尔市同音不同字,可准予注册。)
2、仅由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同根词构成的商标,应予驳回。
例:PARISIEN(法语意译:巴黎的)
3、由两个或几个行政区划的简称共同组成的商标,原则上准予注册。
例:鲁豫(山东与河南的简称)
(二)由地名及其他显著性文字构成的商标,整体上具有可识别性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准予注册,整体保护。
例:VENICE BEACH(意译:威尼斯海滩。整体保护,有意境非常美好,烂漫之意)。
--巴黎春天
――加州园
伦敦雾
芝加哥公牛队
龙江绿
(三)商标由可识别性文字与地域名称共同构成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可准予注册,整体保护。否则,予以驳回。
例:ZATECHLOCKUNTS ASIA(整体保护)
RRIBOTEK EUROPE EUTECTIQUE(整体保护)
T-EUROPE (EUROPE意译:欧洲)
(该商标中T是拉丁文字母的印刷体,从整体上,不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应予驳回。)
但特殊地域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且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在此限。
例:北冰洋(类别:3,30,32,41,42……)
南极人(类别:9,15,23,27,28,32,42,25……)
三、产源标志
(一)商标标识由可识别性文字和国名、地名等分列构成的,如果该商标申请人的确来自于该国家或该地区,不会造成产源误认的,可将国名、 地名部分视为自动放弃专用权,只注册可识别部分的文字。
例:MOSKOVSKAYA
RSSIAN(意译:俄国的)
EMPORIO PLAZA
PARIS(意译:巴黎)
(二)商标标识中含有直接表明产品的产地名,如果该商标申请人的确来自于该国家或地区,不会造成产源误认的,可将该产地名部分视为自动放弃专用权,准予注册其他部分。
例:ORDER FLOORINGS 欧典
MADE IN GERMANY(意译:德国制造)
BOHEMIA CRYSTALEX TRADING
MADE IN CZECH REPUBLIC(意译:捷克制造)
四、自然地理名称
本部分的内容包括山脉、河流、平源、峡谷、盆地、 海洋、湖泊、森林等自然地理名称和名胜古迹,不包括国家名称及省、市、城县、州等行政区划。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记不在此限。
(一)仅由山脉、河流、平源、高原、峡谷、盆地、海洋、湖泊、森林等自然地理名称构成的商标,可根据具体的商品和类别,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准予注册。
例:长江,地中海,太湖,地中海,ALPS(意译:阿尔卑斯山),深圳湾
(二)商标由表示名胜古迹的文字或标志性的图形构成的,如果无不良影响,不会引起消费者产源误认,并且不与我国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图形相同或近似的,准予注册。
例:天安门,凯旋门,巴黎圣母院,克林姆林宫
但以下名称不予注册:
--中南海
――新华门
― 紫光阁
五、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记
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问题比较复杂,根据我国现行做法,是由证明商标的有关规定来审查的。如果还需进一步规范的话,是否可作为一项单独课题加以研究,并将最终的研究结果随时补充到本部分中。
补充说明
凡以各种文字表述的国家名称、行政区划及其他地理名称的译文,均应以字典表述为准。
例:"德客洒思"不可看作是公众熟知的美国地名"德克萨斯"的译名。
商标图样的部分属《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5)、(6)项禁用之列的,但在实际使用中需要整体使用,如果申请人声明放弃该部分的专用权,可以将其商标整体审定公告,审查时必须在初步审定稿、检索卡片、公告、注册证、注册底簿等所有商标档案上注明“某某部分不在专用范围之内”。以企业名称作商标的,非显著部分可以不标注放弃。
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要求商标必须有显著特征,是商标标识作用所需要,商标在市场使用时应能很明显地让消费者辩别出是表示商品或服务出自某经营者的标志,而不是其他意义上的标志。因此,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商标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
除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禁用的文字、图形之外,凡是不能识别为不同经营者出处的商标,均属缺乏显著特征,不便识别,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商标。
(一)仅以普通形式、过于简单的几何图形构成的商标,不易产生感观印刷,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但几何图形与文字组合的商标、或者具有某种特征的图形商标不受此限: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三)仅以一个或两个普通字体的字母构成的商标,因字母的数目有限,不宜为一家独占,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A MX
但非普通字体的字母,或者三个以上的字母组成的商标不受此限:
(四)仅以普通字体的阿拉伯数字构成的商标,且指定使用在习惯于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使用商品:口红 使用商品:消毒剂
但非普通字体的阿拉伯数字商标,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或服务上的阿拉伯数字商标不受此限:
(五)仅用常见的姓氏以普通字体构成的商标,且指定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与日常服务的,其姓氏不宜一家独占,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上一篇文章: 中国广告门户网:正在更新中...... 下一篇文章: 商标“价值”谁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