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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点明广告进行虚假对比属不正当竞争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6-2-9
        未点明比较对象的虚假对比广告,属不正当竞争;片面宣传广告如损害同行利益,也将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记者获悉,省高级法院不久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对一些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明确界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但是,不指名道姓的虚假对比广告,是否也属于不正当竞争?对此,法律未有明确规定。

  然而记者了解到,不少商家为宣传自身产品,常常选择同类产品作比较。如“农夫山泉”天然水曾在广告中贬低纯净水产品,而遭生产纯净水的厂家口诛笔伐;我市一知名洗衣粉品牌,也曾因外地某洗衣粉生产商不点名对比,认为其损害自身声誉而诉之公堂。

  省高院出台的这份《意见》,则认定这一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该《意见》规定,经营者采用广告宣传等方式,虚假宣传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优于其他同业经营者提供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但在广告中未具体指明其他同业经营者身份的,其他直接受损的同业经营者均可以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此外,省高院的《意见》,也将片面宣传广告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据该《意见》规定,发布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宣传,其内容虽然是客观事实,但隐匿了必要事实,不能全面反映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或断章取义,且有误导公众、损害同业经营者或有其他不正当竞争意图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颁布10余年,目前看已显得较为滞后。除虚假对比广告、片面宣传广告外,还括经营者煽动、资助消费者投诉,打击竞争对手;以利益为诱饵从竞争对手处挖项目关键人员,造成对手项目瘫痪等等,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

  对此,市中级法院民三庭一法官对记者表示,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进行“大修”,以制裁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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