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十六条?

时间:2021.08.11 发布人:en5587

土地承包法十六条?

已解决问题

谷歌en5587用户在2021.08.11提交了关于“刘翔土地承包法十六条?”的提问,欢迎大家涌跃发表自己的观点。目前共有1个回答,最后更新于2024-10-30T11:03:50。希望大家能够帮助她。

详细问题描述及疑问:期待您的答案,千言万语,表达不了我的感激之情,我已铭记在心 !

希望以下的回答,能够帮助你。

第1个回答

用户名:匿名用户  

中华人民**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十六条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经营和处置**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有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释义】本条守于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有的权利的规定。

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是本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对承包方到底享有哪些权利,各地规定是不完全相同的,有的地方还尚未做出规定。由于在全国没有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一些地方出现发包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签订承包合同时,给承包方规定过多的义务,而忽视承包方权利或者任意侵犯承包方权利的现象,最终的结果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完全实现,利益得不到保障。为了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以实现,切实保障农村的长治久安,针对这种现象,本条规定了承包方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承包方也依法享有这些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权利的,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