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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跨月作废的方法:
《中华人民**和国**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
(3)购买方未认或者认结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
(1)
(2)未抄税且
根据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