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跨月怎么作废?

时间:2013.02.24 发布人:l543875361

增值税普通**跨月怎么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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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用户名:qexcq581问答19  

增值税普通**跨月作废的方法:

《中华人民**和国**管理德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后,如发生销层啊任演晶审排图了足死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建流比伟站减七著受烧独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或者认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载我地张作混玉古不符”。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增值税普通**的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联时间为销售方开票选其当期;  

(2)未抄税且能教组做载觉划越航未记账。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增值税普通**跨月退回的话,不能直接作废,应当申请开具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