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随意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免除应当由房地产商承担的风险责任。如将施工中遇有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有关部门 通知停水停电等其他非房地产商原因而影响交房等视为“不可抗力”;二是,违约赔偿比例约定明显不平等,如出卖人逾期交房,每天赔偿20元,而购房人逾期收房,每天则要赔偿保管费50元;三是,房地产商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时,不以国家法定部门认证为依据,擅自制定验收标准,如规定只要经设计部门和监理部门验收就可以;四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如“买卖双方同意下列项目权益属于出卖方:会所、活动室、外墙等配套设施设备和公用部分”;五是,不把广告宣传当作要约,如规定“买受人签订合同前看到的广告宣传资料、楼盘模型仅供参考,最终解释权归出卖人”;六是,房子位置与中心城区的距离以所需时间来表示;七是,虚构房子升值空间和业主投资回报。如承诺“100%增值”“出租回报率50%”等;八是,广告中对有关商品房项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的内容虚假宣传,将与该楼盘无关的周边配套设施联系在一起,使人产生误解;九是,价格表示不清楚,如每平方米3000元起,且未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十是,交房时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强收各种不合法、不合理费用,如预交半年或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等。
据悉,自2007年1月以来,福州市工商局开展了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截至目前,已有13家违法的房地产公司、房产中介公司受到行政处罚;38家涉嫌违法的房地产公司、房产中介公司受到立案查处。从查处的情况看,房地产商在房地产合同、广告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很普遍。很多房地产商利用商品房交易的强势地位,强迫购房者签订有利于开发商、不利于购房者的不平等格式合同,购房者一旦有异议,开发商就以拒绝将合同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相要挟。福州市工商局指出,购房者如有上述经历,哪怕已经被迫签订了不平等格式合同,仍可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康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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