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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查信用炒作最大刷钻公司宣布退出
作者:阳军    文章来源:新闻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9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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