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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可依:明星虚假广告难以处罚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6-9-21
 

  9月19日,本报报道了南昌消费者吕萍在使用了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后,感到皮肤瘙痒与部分灼痛,便以“刘嘉玲和SK-Ⅱ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为由,将再次把著名影星刘嘉玲告上法庭的消息后,在读者中引起很大反响。昨日,吕萍的代理律师王文成向记者透露:面对消费者的起诉,刘嘉玲不仅拒绝道歉,仍力挺SK-II。我们正申请南昌市工商局对刘嘉玲处以重罚。但南昌市工商局却示重罚明星一事遭遇法律空白。

  昨日下午4:50,记者致电南昌市工商局公平交易科肖科长,他透露:“2005年4月,我们根据一位消费者举报,发现刘嘉玲代言的SK-II另一种紧肤抗皱精华乳产品的宣传手册中,出现了‘皱纹减少47%’和‘肌肤年轻12年’的广告词,经过调查和检测结果,我们认定SK-Ⅱ这款产品存在严重的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2005年4月19日,按照《广告法》法律规定,我们以虚假宣传为由,对宝洁公司处以最高罚款20万元。这次我们想重罚代言明星刘嘉玲,却罚不成,因为我们翻遍了《广告法》所有条例,都找不到一条明星涉嫌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罚款条令,因此,我们无法罚刘嘉玲的款。现在情况是,明星涉嫌代言虚假广告遭遇了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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