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日前出台了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虚假广告警示制度。
据了解,警示广告主要针对经国家及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到的声、视、文三类媒体违法发布的虚假广告,群众举报的虚假广告,其它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违法虚假广告,及违法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警示通报的主要内容为违法事实的表现,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具体条款,产品名称(含广告中标示的名称和产品注册名称)、广告主(含广告中标示的广告主和产品的生产企业),以及警示公众谨慎购买的警示忠告语。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希望采取对公众发布违法广告警示,指导群众用药用械安全,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宣传活动,保证广告真实、合法,促进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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