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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首设“户外公益广告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扬子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5-6

  新华报业网讯 记者昨天从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获悉,《苏州市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日前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9年5月24日起实施。该办法规定市区主要道路和窗口地区户外公益广告不得低于20%,市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为了鼓励社会资金赞助,政府还首次设立了户外公益广告奖。

  根据新出台的管理办法,有关单位需要设置户外公益广告的,应当提前2个月将宣传内容、设计要求和时间安排提供给户外公益广告设置地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户外公益广告发布实行事前审核和事后检查制度。户外公益广告画面设计稿由各有关单位加盖公章后送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由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负责制作发布。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户外公益广告发布后,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到期的户外公益广告画面由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理。市区主要道路和窗口地区户外公益广告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20%;一般道路和地区不得低于12%;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的公益广告插播量不得少于总量的10%。

  针对市区不少户外广告设施空置后,光秃秃地只留下招租电话的做法,新办法还特别规定,市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鼓励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在招租期间发布户外公益广告,户外广告招租内容可以与户外公益广告同时发布,招租画面应当与户外公益广告的画面、内容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不得使他人产生歧义。另外,政府鼓励社会资金赞助户外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发布,但不得以发布户外公益广告名义发布商业广告。政府设立户外公益广告奖。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宣传、工商和规划等部门每年组织评选,对于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公益广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彭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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