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公众利益受到侵害,该局规定,尚未获得上市批准的药品不得先期进行广告宣传;为避免夸大药效,不允许在药品广告中使用“特别安全”、 “绝对可靠”、“效果最令人满意”、“绝对广泛使用”等吹嘘药品安全和疗效的过激字样;为避免出现不公平竞争,不能在广告中出现“第一”、“最好”等绝对字样。此外,任何药品在投放市场一年后,不能再继续标榜为“新药”。
在我国,类似的规定也有一些,可为什么现在仍有大量违法虚假广告变着花样地出现在消费者面前呢?北京大学广告法专家肖江平从相关部门监管的角度上这样分:第一,执法资源有限、鉴定成本过大是个客观的事实,主要体现在人力、设施和经费上。第二,迫于当地政府的压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违法广告查处权的机关,但同时它又不得不考虑所在地的经济发展,而能投入巨大资金的违法广告主往往是当地的经济支柱,更是当地的纳税大户。这样的一个矛盾体很难保证执法力度。第三, 违法广告产生的根源还是经济利益的趋使。第四,对于违法药品广告,工商局可以管,药监局也可以管,这种权力交叉的现象非但没有增加监管的力度,反而造成了“对某些广告谁都想管,而对某些广告谁都不想管”的局面。“政府的部门有没有自己的独特利益是为管理好这个社会所必须考虑的一个根本问题。” 第五,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这是违法虚假广告产生存在的一个外在条件,在某种角度上讲是消费者的鉴别能力欠缺助长了违法虚假广告存在。
那么我们到底应该如何治理这些屡禁不止的违法虚假广告呢,参考国外的经验,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健全广告业法律法规,首先做到有法可依。当然目前已经拥有广告法,但其中部分内容还应该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对于什么是违法虚假广告的界定标准必须准确准确。2,加大违法查处力度和打击力度,加大对广告主、代理公司和媒体三方的共同监管。3,提高行业自律水准,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建立真正意义的广告法律法规培训制度。4,提高公众消费能力和对广告的鉴别能力。5,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设立真正能够为消费者解决问题的投诉机构。6,推行广告审查机构、人员和广告发布媒体分开制。建立独立于媒体之外与媒体没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的广告审查机构。
为了防止以后媒体上再出现具有负面影响的违法虚假广告, 国家权威部门应推行严格的广告审查制度来把关。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副司长任谦表示,目前,广电总局正在起草健全广告内容审查制度的新规定,明年年初就将正式出台。新规定对那些具有暴力、#色*@情$、涉及民族问题的广告坚决封杀,同时,新规定还将重点保护对象指向青少年,使电视上的广告在设计、形象和格调上丝毫不得对青少年观众造成不良影响。
最后我们以法国广告审查署总裁狄斯安先生在2005年6月24日召开的国际广告管理制度研讨会上的几句话结束我们今天的文章:广告商面临的挑战就是带来梦幻的同时还能提供真实的信息。我们真诚的希望广告能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继续制造梦幻、大放异彩,达成其传播的目的和效果,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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