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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起青海省广告经营单位须明码标价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6-2-21
         为规范广告经营单位的价格(收费)行为,维护广告行业的价格秩序,提高广告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我省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广告经营单位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以文字(含图表)方式标价的,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中明确指出,广告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广告经营单位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广告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括广告经营单位名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实行优惠条件的,还应当标明收费的优惠条件(时段、版面、频次等)和标准,或者免费服务的项目和范围;广告经营单位应在营业场所或业务代办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公示,以及应当给广告主提供合法结算票据,并附结算清单;广告经营单位对发布广告的服务价格如做调整,应当及时更改明码标价相关内容,并保留变动记录,以备查证。 

  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群众也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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