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消费者反映较为集中的六大领域的“霸王条款”,天津市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和法律界人士日前对其进行了详细剖析。
房地产虚假广告突出
房地产业“霸王条款”最明显的问题反映在合同方面,开发商虽然用了标准文本合同,但是有些开发商私自打印好本该协商的条款。此外,还有广告方面夸大宣传所产生的问题,如房型与实际不符或推出种种优惠措施最终不能兑现;再有,房屋面积是开发商说了算等,这些都有“不平等格式条款之嫌”。旗帜律师事务所的刘洪杰律师认为以上这些情况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电信指定银行缴费不公
电信业收费项目不明晰是读者反映的一大热点。刘洪杰认为,除了有消费者反映的固定电话收费问题查无实据以外,固话初装费、手机停机后月租费依旧扣除这些做法都不尽合理;电信公司在收取电话费方式上也有强加于消费者之处,如让消费者到指定银行缴费。
医疗手术前合同不能保障疏忽责任
刘洪杰认为,由于医疗手术存在着可能预见不到的意外情况,以及病人的个体差异,因此国外医院也有类似与病人签术前合同的做法。不过,如出现的术后不良结果是由医院疏忽造成的,医院仍然要对接受手术的患者负责。
保险合同中的陷阱
丁女士手机丢失后,保险公司以手机不在“家庭财产”投保范围为由拒绝赔偿。对此,渤海律师事务所的赵明勋律师认为,保险合同使用的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如果在合同中出现利用其在业务方面的优势,加大自己的权利,减少自己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把对方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排除在合同条款以外的情况,就严重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
经营者的“概不负责”声明不合理
在商业零售网点和美容美发店、超市等场所经常会看到利用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贵重物品自理,丢失概不负责”就属于此类。正奇律师事务所杨洪表示,商家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谢绝自带酒水”存争议
经营者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选择自己的经营方式和不同的消费对象。赵明勋表示,从这个意义上说,“谢绝自带酒水”不能完全算是“不平等格式条款”,法律上对此存在争议,消费者既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但是,“酒水可自带,但收取额外开瓶费用”的做法不妥,既然允许自带酒水,就不应加收额外费用。
粤港信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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