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广告门户网 >> 广告新闻 >> 广告知识 >> 广告法规 >> 正文

耐克公司广告使用火柴棍小人被索赔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8-1-29

    因在广告中使用“火柴棍小人”形象,美国耐克公司被诉上法庭并被要求赔付200万元。7月15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闪客”朱志强诉美国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北 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朱志强诉称,自1989年起,他就开始创作“火柴棍小人”形象,后将该形象数字化,做成网络动画《独孤求败》、《小小特警》、《小小》系列flash等,在全世界的读者尤其是网络中影响广泛,却被耐克盗用。美国耐克公司则称自己的stickman黑棍小人系委托专业的广告公司Wieden&Kennedy独立完成,版权归耐克公司所有,而朱志强的“黑棍小人”(意即火柴棍小人)形象不具备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朱志强创作的“黑棍小人”情节动作和耐克公司发布的广告毫不相同。

  

北京现代商报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 表 评 论

      姓 名:   性 别:
      Q Q号:   Email:
    我要给这篇文章评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请自觉遵守,注意文明发言
    企业推广
    企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