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广告中使用“火柴棍小人”形象,美国耐克公司被诉上法庭并被要求赔付200万元。7月15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闪客”朱志强诉美国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北
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朱志强诉称,自1989年起,他就开始创作“火柴棍小人”形象,后将该形象数字化,做成网络动画《独孤求败》、《小小特警》、《小小》系列flash等,在全世界的读者尤其是网络中影响广泛,却被耐克盗用。美国耐克公司则称自己的stickman黑棍小人系委托专业的广告公司Wieden&Kennedy独立完成,版权归耐克公司所有,而朱志强的“黑棍小人”(意即火柴棍小人)形象不具备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朱志强创作的“黑棍小人”情节动作和耐克公司发布的广告毫不相同。
北京现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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