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记:软件保护的三大尴尬
A,国家法律规定:享受文字作品待遇把计算机软件视为文字作品进行保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有明文规定。保护计算机软件一直是著作权维权工作的重点。
国务院为此曾专门印发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在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中,第33条、第34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
B,用户认识误区:暗盗不算盗计算机软件侵权可以分为五种,第一种是仿冒他人软件作品进行非法复制和销售;第二种是计算机硬件经销商在销售计算机时进行未经版权人授权的软件安装;第三种是未经授权通过网络销售软件或将软件擅自上网提供给网络用户下载;第四种是通过客户机——服务器的形式连接多台计算机,使用户通过局域网调用存在主机上的软件;最后一种即是所谓“最终用户”,轰动一时的微软诉亚都案就是亚都集团在经营中使用了微软公司的软件作品,而没有得到微软公司的授权。
第一种情况的认定自然没有异议,后面几种则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性”,在中国消费者中还存在着不少认识上的误区。
C,工商部门介入:法律缺位的尴尬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事实上,在版权保护过程中,往往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介入,只是执法程序和依据有些曲折。
根据《著作权法》及有关国务院的规定,版权人应首先在国家版权局对其所主张的版权予以确认之后才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予以保护。例如在北京市,按有关文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打击盗版时应将有关侵权作品提交版权管理机关予以鉴定,鉴定为盗版的即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者进行行政处罚,而版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版权保护时,也必须首先向版权部门提供其作品,证明其版权人身份,然后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信息来源:赢周刊驻京记者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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