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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向中国开出首张罚单(四)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8-1-28
    说法

  高群耀 微软中国总经理:“微软的用户很多,但就是顾客太少。既然中国政府矢志培育本国的软件产业,那么努力打击盗版也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只是要实现这一目标看来还要走很长的路。去 年中国计算机硬件及周边设备出口达183亿美元,软件出口却只有20亿美元,软、硬件出口比例严重失调,软件发展滞后已经成了制约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瓶颈。中国政府已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去年下发了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14号文件,并且在保护版权、打击盗版上狠下功夫,可以说,中国境内软件产业发展的大环境趋于向好。”

  雷军 金山总经理:“盗版微软的产品,最多是让比尔.盖茨的钱少0.5%,但是对国内企业来说是生存的问题,活不活得下去的问题。打击盗版,我最推崇的方法还是标本兼治,各种方式都要用。跟治感冒一样,各种药都要吃。推动正版中国的行动现在应该是不遗余力地,能用的都用,这个是我们的一种推广策略。我觉得打击盗版需要一个标本兼治的过程,但是本质还在于我们立法和执法。如果我们不通过立法和执法解决这个问题,其他问题很难产生根本性的变化。单纯通过企业不断降低价格的方法与盗版竞争,真是很苦!”

  张一方(方正新天地公司总经理):盗版现象到了几乎无法容忍的地步。没有合理的收入,中国软件产业是难以发展的。美国软件业的成功,并不神秘,原因就是保护了知识产权,打击了盗版。此外,对于盗版现象应该有举报体制。健全反盗版机制的关键是要引导我们的社会公众建立“盗版可耻”的观念。

  资料:中国软件保护立法进程

  中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进程,有着美国施加影响的明显痕迹。在1989年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中国方面承诺在制定《著作权法》时,将计算机软件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此,在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中,计算机软件被列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类作品,同时规定另行制定单独的保护办法。作为著作权法配套法规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软件条例》”?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如第7条、第21条、第24条?,也明显带有出自美国版权法类似规定的痕迹。

  第一回合?中美备忘录的签署美国人占上风在中国1991年6月4日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软件条例》中,至少有两个问题是美国人不能满意的。

  第一个问题,是《软件条例》关于“在本条例发布以后发表的软件,可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申请”和“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的规定。

  第二个问题,是《软件条例》关于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25年,并可申请续展25年的规定。美国人要求的是一次给足50年的保护期,而不是25+25年的保护期。

  美国通过1991年开始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向中国施加了巨大的压力。在1992年1月17日谈判结束时签署的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中,中国方面满足了美国方面的要求。据此,中国国务院在1992年9月25日发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规定:“外国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学作品保护,可以不履行登记手续,保护期为自该程序首次发表之年年底起五十年。”这样,美国人对中国《软件条例》不满的两个问题都得到了令他们满意的结果。

  第二回合,中美谅解备忘录给最终用户带来“福音”在1991年开始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美国方面原来是要求:对中国计算机最终用户所使用的美国人的计算机软件只允许再使用三年。经过谈判,美国方面放弃了上述要求。

  对于中国的计算机最终用户来说,中美谅解备忘录的相关规定意味着,在中国开始保护美国软件著作权之前?即1992年3月17日之前?,他们对美国软件的商业规模的使用,将不被追究责任;在中国开始保护美国软件著作权之后,他们仍然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美国人的软件,而不承担责任。注意这里的“使用”是指“商业规模的使用”。

  第三回合,中美双方的换函要求加强执法力度知识产权的立法进程在中国基本完成之后,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就成为美国方面关注的重点。

  在1994年开始的又一轮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美国就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问题向中国进一步施加压力。这一轮谈判,在1995年3月11日以双方换函的形式结束。这里,中国外经贸部部长与美国贸易代表的换函以及中国外经贸部部长函件的附件?即由中国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定的《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简称“《行动计划》”?构成中美两国政府的谅解。

  在这次谈判中,1992年中美备忘录中埋下的追究计算机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法律责任的“伏笔”开始起作用。

  我们看到,在中国外经贸部部长致美国贸易代表并经美国贸易代表确认的函件中有这样一段话:“中美两国要求在两国各自的公共实体在其电脑系统中不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使用合法计算机软件。同时要求提供足够经费使他们能够获得仅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这次谈判的结果是中国外经贸部部长致美国贸易代表的信函以及有关实施1995年《行动计划》情况的两份说明。在其中的第二份说明中,提到了1995年8月23日的《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家版权局通知”。

  1996年以后,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处于暂时平息的阶段。中国加入WTO以后,美国开始要求中国方面加强执法力度,软件业反盗版成为了中国加入WTO后付出的第一笔学费。

(信息来源:赢周刊记者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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