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已久的"中国
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于2001年11月10日在北京成立,并同时召开了法律咨询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中国广告协会秘书长兼法律咨询委员会主任时学志主持会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韩新民莅临祝贺并作了重要讲话。
韩局长强调指出,以法治国是党中风、国务院确定的现代化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针,对工商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的成立,将对中国广告协会的工作,乃至中国广告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他提出了八个方面的研究课题,对法律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寄予了殷切的期望。
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成立,一方面旨在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对广告法律和法规的认识、理解及执行水平,促进其自觉守法经营;另一方面,则在于增强广告从业者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维护广告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委员会的成立,是广告业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是中国广告行业组织更具体地发挥指导、协调、服务、监督职能的需要,也是广告行业运行机制与国际接轨,全面迈向法制化轨道的必然要求。
委员会目前由18名委员组成,他们是: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姜天波;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三处王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罗东川;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程永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司王晋杰;商标评审委员会田云鹏、法规司综合处梁艾福;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唐广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陶鑫良、中国政法大学刘金国、北京大学法学院张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史际春;宝洁(中国)有限公司朱少龙、郭克强;北京君宁律师事务所朱军、中国广告协会时学志、孙英才、李方午。
与会的各位委员就法律咨询委员会的基本任务、组织构成、办事规则进行了讨论,对如何引导广告经营者更好地守法经营,并帮助他们理清在法律法规条款理解方面遇到的难点、疑点,从而成为中国广告协会为行业提供法律授助的智库和专业依托等方面达成了共识,明确了今后的工作方面和方式。
成立大会结束后,召开了中广协法律咨询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专门就《广告中的比较与贬低的界定》议题进行了认真的探讨。各位委员从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角度发表了专业性的意见,有的委员还介绍了国外比较广告的状况及一些较为成熟的相关制度,为我们进一步规范比较广告开拓了思想。大家一致认为,在我国,广告中使用比较手法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比较广告有利于技术的进步和科学的发展,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尊重。但对实践中如何把握比较的分寸,委员会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大多数委员认为比较广告应当由广告主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以确定其比较的真实、合理性,且在比较广告中,不能通过捏造和散发虚伪的事实,抬高自己或贬低他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同时,一些委员也指出,与某一类产品进行泛泛的比较,往往由于在把握对比群众全面情况方面的疏漏,而导致出现争议,且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界定是真实的比较,抑或是虚假的贬低,因此建议广告主和广告公司慎用。
今后,法律咨询委员会还会不定期地对在广告实践中遇到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性的研究,也希望广告界给予关注,并将需要澄清的问题与实例提交给法律咨询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中国广告协会咨询部,以便整理并提交法律咨询委员会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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