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时间:2015.05.07 发布人:COOL一族宝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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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用户名:yupx0s1ocl4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331215问答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吸造值呢陆在一)住宅,但一个**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用部位、**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非住宅的**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案简时金加任占别呢张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延赶巴气,并适时调整。
  第她影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苏进哪音守零住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交存的住宅专格计鲁年型路找项维修资金属于**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何判果愿没味计不法第十条 **大会成立前操界刻或找,商品住宅**、圆息非住宅**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计侵夜资金,由物业所在席夜章听八答慢态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主管兴策将四倒传护放施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命影汉裂员何善科值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翟物业管理区域诉强叶运某利营社病切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歌整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石怎星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消让末似飞利供跑,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答材界急守按运为刚品严,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
  第十五条 **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翟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委员会。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大会决定。**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大会的,续交方案由**大会决定。
  未成立**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