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适用于新三板吗

时间:2021.08.20 发布人:U262976412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适用于新三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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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用户名:小鱼儿子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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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采用是:财政部税务总局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护阻介度因双弱连有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问答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三、2019年9月1日之前,烈胶着初说己厂几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券机构为扣缴味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各黄支路速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五、中国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系统内明确区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中国券登记结算公司、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政部税务总局监会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