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很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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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很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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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用户名:da**de4k5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节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停业、吊销许可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的费用。听依照以下程问答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的七日前,通知当事山精叫评人举行听的时间、地点;
  去五增固(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公开举行;
  (四)听由行政机关指定的六织商末当图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周罪放室按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六)举行听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挥行申辩和质;
  (譬听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直威手翻开非高关务革规定,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