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广西上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上林某
广告公司在其公开发行的广告上非法公布私人手机号码发布征婚交友信息,使他人精神和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案件。
2007年8月,该公司私自在其公开发行的 “执子之手”栏目连续刊登了周某的性别、年龄、经济条件、工作单位等私人情况,并附手机号码。从此,周某经常接到很多陌生男子的电话,要求与她交友。因而周某遭到众多亲朋好友的怀疑与指责,严重影响了她及家庭的正常生活工作。周某要求该公司予以更正,该公司却拒不认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未经周某授权同意,私自在其公开发行的广告上非法使用其手机号码发布征婚交友信息,扰乱了其正常生活工作秩序,并使其精神和名誉受到损害,已构成侵权。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向周某赔礼道歉,并一次性支付周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上一篇文章: 宁夏116名广告审查员持证上岗 下一篇文章: 整治虚假医药广告 别让百姓“吃错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