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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在楼顶竖广告牌被24位业主告上法庭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7-10-20

(文/图 记者 郭桂花 通讯员 木子)楼顶准备架设一个长70米、重7吨的巨幅广告牌,大部分业主却不知晓。昨日,海沧区大金门花园24位业主将所在的物业公司和广告公司告上了法庭。海沧区法院民一庭庭长李加胜说,这是《物权法》实施后厦门开庭的物业第一案。

  昨日,记者来到海沧区的大金门花园广场。在8号楼屋顶,记者发现,这里堆满了钢材,一个广告架已经建成(如图)。

  楼顶立广告牌 业主不满

  今年3月底,看到施工人员往8号楼顶层运那么多钢材,大金门花园的业主都很好奇。得知要在这立一个巨幅广告牌后,业主们来到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表示反对。物业公司只好暂停施工。

  3个月后,广告牌又开始安装施工。

  “要建这么大的广告牌,物业公司和广告公司签订长达5年的合同,我们却丝毫不知情,根本没有把我们业主放在眼里。”

  在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一份协议书中有这样的条款:小区公用部位设施,若有出租经营,应先征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

  一些业主表示,不能说业委会的公章盖下去了,就意味着大多数业主同意了。业主们很恼火,他们决定诉诸法律。

  双方都用物权法维权

  原被告双方都用《物权法》维权。

  物业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该案诉讼主体不适格,8号楼的权属单位是153户,原告只有24户。而且,根据《物权法》第12条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时,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代理律师杨建辉表示,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只有一位业主认为被告的行为侵权,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业委会也没有权力代表业主允许其他经营主体对小区共有部分进行经营。

  海沧区法院将于近期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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