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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集体照”做广告也侵权 女子获万元精神赔偿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7-8-29
  不管是集体照,还是个人照,都可能侵权!

  卢女士在参加公开活动时被拍了照,肖像上了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广告宣传单。她将制作该广告的广告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万元。8月29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因侵犯了卢女士的肖像权,广告公司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该照片虽是集体照片,但集体肖像亦受法律保护。

  2004年10月的一天,卢女士突然发现自己的肖像上了房地产广告宣传单,并被到处散发。她经仔细辨别,原来是在参观一处商品房时的留影。卢女士认为,在没有取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自己的照片就被广告公司使用、制作成商品房广告宣传单到处散发,自己的肖像权已被侵犯。2006年5月10日,她起诉到东陵区法院,要求广告公司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

  但广告公司辩称,他们是在集体场合拍的照片,登载在商品房宣传单上,卢女士的照片只占很小的位置,且该照片系集体照片,对此卢女士无权主张权利。广告公司还称,用卢女士的照片没有进行诽谤、侮辱等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无损害后果,卢女士没理由要求赔偿。

  东陵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卢女士的诉讼请求。同年11月8日,卢女士提出上诉。市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此案。本报对一审情况和发回重审情况均予以报道。

  东陵区法院重新审理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如有上述行为,均系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广告公司未经卢女士同意,使用了包括卢女士在内的多人的肖像,登载在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单上,且卢女士的肖像又处于显著位置,清晰可辨,已构成侵权。法院判决广告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卢女士精神抚慰金1万元。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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