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好友埃达被调到一家大型医药公司市场部担任高级主管,负责一种非处方药的营销工作。
根据法国《健康法》的规定,药品广告由“法国卫生安全和健康产品委员会”负责审查。药品正式上市8天后(在法国,没有正式上市的药品是不允许做广告的),埃达先去该委员会填写了一份“债务转让清单”(也是登记表),后面还别上了一张510欧元的支票(申报费),又附上了药品批号等各式证书的影印文件。事先准备的材料则更多,包括一份“你准备在哪儿摆放或在哪儿出售药品的说明”,上面有准备销售你药品的经销商或药店负责人的签字;药品推广方式、形式和地点(比如你准备组织什么样的发布会、科技讲座等)……
由于是想做“大众广告”,埃达又申请了“大众广告检验证书”,之后就是等待了。工作人员具体查验审批这些材料后,会将相关情况做详细说明,交由“法国卫生安全和健康产品委员会”委员长签字,然后再向公众发布。埃达交付材料时,工作人员还详细检查了其广告内容中有没有“特别安全”“绝对可靠”“最好”等词语。一旦发现,在第一关就会被打回。
又过了一段时间,埃达的广告投放计划终于得到了首肯,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了。由于负责药品广告投放的“法国卫生安全和健康产品委员会”的成员在任职期内,会始终将眼睛盯着这些广告内容,稍有违反原则的,比如对公众健康有伤害、有欺骗行为等,委员会就会立刻收回广告投放的权利。而且,埃达发现新的问题接踵而来,在委员会发放的意见书中,清楚地写道:在广告中,对组成此种药品名称的所有单词必须采取统一标准处理,无论是字迹、字体,还是颜色都应该完全一样。
事实上,凡是涉及人体健康、性命攸关的大事,法国一般都不含糊,从药品广告的管理上就可见一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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