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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欲禁大众媒体发布人流广告 明星负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7-7-25
     7月24日,浙江历史上第一部广告管理条例(草案)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

      大众传媒上

      禁止发布人流广告

      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体上发布人流、改善性功能障碍和治疗性病、艾滋病、牛皮癣(银屑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广告。

      浙江省人大财经委解释,大众传播媒体电视报纸、公共电子显示屏等,作上述禁止性规定,目的是净化广告市场,维护公众利益需要。

      另外,条例草案还有个创新性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医疗服务、化妆品广告中宣传的功效或适应症(功能主治)超出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范围的等九种情形,全部认定为虚假广告。这是浙江首次明确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

      明星代言

      出了问题要负连带责任

      说起明星代言,随便就能找到几个。比如葛优代言的亿霖木业,最近的消息是,亿霖木业公司因涉嫌传销,多名高管被批捕或刑拘,葛优退回30万元代言费。

      以后要是在浙江出这样的事情,明星们可不只要赔钱、道歉了,因为条例草案规定:个人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浙江省人大财经委认为,这是对个人或组织(包括名人代言)在虚假广告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原则性规定,最大限度减少商家出钱、名人胡乱代言商品广告现象产生。

      未经用户同意

      不得乱发广告短信

      条例草案还规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该用户发送广告类电子邮件或通讯信息;医疗服务广告应当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发布。

      在公共交通工具、楼宇、商(市)场等户(室)内设置电子显示装置发布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浙江省人大财经委表示,上述条款是对网络广告、短信广告等新媒体活动作了探索性原则规定,加强对新媒体广告的监管。  (作者:陈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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