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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加强民办教育招生广告审批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7-7-19
  昨日,记者从教育厅职成处了解到,为规范民办教育招生行为,杜绝虚假宣传和违规招生,切实维护办学者和广大学生的合法利益,自治区教育厅和工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招生广告审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类教育机构(学校、培训班、培训中心),只有领取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以后,才能开展招生工作。全区各民办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发布招生广告前,必须事先报审批机关审查备案,并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对未经审批,擅自刊播、张贴招生广告的办学单位和个人,由工商部门予以查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教育部门将取消其办学资格。
  我区实行招生广告内容问责制度。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清晰明白、实事求是。招生广告必须包含学校性质、办学者、学校地址、办学层次和类型、办学条件和宗旨、培养目标、招生专业、学制、学习期限等内容。广告内容不得含糊其词,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作不负责任的许诺,不得蒙蔽、诱导、欺骗学生。
  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广告有效期为2个月,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发布的,应向原审批机关重新提出备案申请。广告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广告内容。从今年开始,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都必须有教育行政部门的举报电话,不印或改印举报电话的,一律视作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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