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获悉,从2007年6月1日起,非经营性社会服务活动,公益性
广告、标志等不得收取城市占道费。
据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日前,省物价局下发的浙价费[2007]136号文件,明确规定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对象,是指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占道或破路手续,且占道时间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单位和个人。
该文件明确规定,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1、经市、县人民政府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2、非经营性社会服务活动;3、凡不占用城市道路,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房顶空间设立店名、招牌和广告的;4、公益性广告、标志;5、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占道;6、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另悉,从2007年6月1日起,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1、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2、单位在自有场地内的道路挖掘;3、由挖掘单位按规定要求负责修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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