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告门户商务服务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予以明确。该通知执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税前扣除比例依行业不同存在差异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据介绍,这是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基本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按税法相关规定,饮料制造企业不含酒类制造企业。酒类制造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目前仍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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