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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再出“封杀令”或将引发产业震荡
作者:阳军    文章来源:中国B2B研究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8-19

    中国广告门户商务服务广电总局封杀互联网电视的通告终于在8月14日周五下午正式出炉了,此令出台,虽在意料之中,但封杀力度之大,还是多少有些吃惊。对于互联网产业以及家电厂家都会是极大的打击。真是广电总局,号令天下,通告一出,无与争锋。

    先来简单剖析一下这则通告的内涵。

    1、涉及面广:

    “近期,一些企业为谋取不当经济利益,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和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将互联网上的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随意传送到电视机终端供用户收看,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视听节目传播秩序。”

    规定的打击有效对象不仅仅是针对互联网企业,更是想做电视上网的家电企业,如TCL、创维、海信等等,以及如讯雷、网尚、激动等想延伸一下内容外延的视频企业。同时,对于电信IPTV,起到了敲山震虎的作用。

    2、牌照资质:

    “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应当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取得”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紧扣电视机这一关键因素,将种种可能彻底抹杀,须知,现在,基于电视机牌照总共才5张,就是连电信也一直都想要但要不到的。更何况其他企业了。以资质为门槛,这个理由有规可循,但却高不可攀。

    另外我们来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其中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如果从条令内容来看,这一条已经为电信运营商及其他国有企业申请并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包括IPTV、互联网电视提供了依据。但56号令颁布至今,某些条款的相关细则至今并未加以具体的明确,譬如对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终端界定,对开展业务所采用专用网络的性质进行要求和说明。从而导致该条令的积极作用一直未能得到发挥。导致在很多新兴产业的发展中,依旧面临2004年颁布的39号文的封杀延续。包括此文,其核心仍是39号文的老调重弹。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呼吁56号文的相关细则的出台,从而更好的指导产业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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