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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须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张晓松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8-13

      据新华社电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于发布虚假食品广告的,工商机关将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记者 张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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