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广告门户网 >> 广告新闻 >> 行业新闻 >> 广告资讯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烟草广告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8-13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印发通知———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国税总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印发通知,其中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通知表示,根据有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相关新闻

      医药制造等企业获税收优惠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国税总局获悉,为鼓励相关行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由15%提高至30%。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有关通知同时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此次通知表示,根据有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 表 评 论

      姓 名:   性 别:
      Q Q号:   Email:
    我要给这篇文章评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请自觉遵守,注意文明发言
    企业推广
    企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