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广告团体——专业广告协会
广告团体是指民间性质的广告行业协会组织或学术组织,如广告协会(公会)、广告学会、广告业联谊会和广告业联合会等。随着国际广告事业的发展,近十几年还出现了地区性国际广告组织和全球性国际广告组织。此外,一些较为专业性的团体,如广播业、电视业、报纸业、杂志业等事业的广告协会、广告学会组织也相继出现。其他如美术、摄影、包装装潢、电影、戏剧等艺术性团体,也与广告团体有密切联系。
广告团体是从事广告业务、学术研究或其他与广告业有密切关系的组织和人员自愿联合组成的群众协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负责聘请协会会长和副会长。在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主持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人员组成,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协会对外联络和协会同会员间的联络。
广告行业协会的任务一般是代理政府对广告行业的管理,执行行业自律,开展对外联络,协调会员间的工作,统一对外口径,以求广告行业的共同发展。开展行业内的业务合作和技术交流,帮助会员广告公司提高业务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此外,还以协会名义开展对外活动,加强国内、国际广告业务交流,组织会员参加或主持召集国际会议等。
广告行业协会的活动一般与其任务相关。此外,还召集年度会议,研究和讨论广告协会的活动方针、计划和总结工作等。
目前,我国的广告协会组织有中国广告协会和中国对外贸易广告协会。前者是属于工商系统的国内广告公司的行业协会组织,成立于1983年。后者为经贸系统的外贸广告公司的行业协会组织,成立于1981年。此外,在中国广告协会成立之后,各地的地区性广告协会也相继成立,并成立了媒介协会组织。
各广告协会都有自己的章程,对协会的性质、宗旨、任务、组织会员资格和协会活动等作出明确规定。
附一:
中国广告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广告协会是全国广告经营单位联合组成的行业组织。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对全国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指导、协调、咨询、服务活动。
第二条 中国广告协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团结全国广告工作者,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广告事业的发展,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中国广告协会的
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广告的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维护社会主义广告的真实性,提高广告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发展民族风格,推动社会主义广告健康发展。
(二)调查研究国内外广告发展趋势,传播信息,开展咨询服务,促进广告的现代化。
(三)在广告业务、经营方面协调广告经营单位之间的关系,加强协作,对体制、价格和发展规划向政府提出建议。
(四)组织广告工作经验交流,进行业务指导,注意宣传优质名牌产品、新产品和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为促进生产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五)培训广告人才,提高广告工作人员的思想水平、艺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举办优秀广告作品、先进设计展览,开展学术交流。
(六)开展国际交往,加强同国外广告行业组织的联系。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中国广告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凡经政府批准领有营业执照的广告专营、兼营单位、有关广告管理和经济信息部门,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经理事会批准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承担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交流革新成果,总结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违反协会章程,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会籍。取消会员会籍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中国广告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特邀代表由理事会聘请。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
(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理事会。
(四)修改协会章程。
第九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协会的最高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协会的工作计划。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组织开展广告服务性活动。
(五)交流广告的经营经验,检查经营效果。
第十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理事会设名誉会长一人。设顾问若干人。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设若干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分会。
第十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根据实际需要可建立地方广告协会。中国广告协会对地方广告协会是工作上的指导关系。
第十四条 中国广告协会代表中国广告行业参加国际广告组织和国际交流活动。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五条 中国广告协会经费来源:
(一)有关单位拨款。
(二)协会成员缴纳的会费。
(三)协会从事咨询、服务等事业收入。
附二: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章程
(1986年9月20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对外经济贸易部领导的全国性社会经济团体,具有法人资格,对外代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界,参加国际广告活动。
第二条 协会由全国对外经济贸易系统的专业广告公司和报刊、出版社等兼营广告的单位、以及对外经济贸易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和工贸进出口公司的广告宣传部门联合组成。
第三条 协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改革与开放的方针,和全国广告业一道,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广告事业,为繁荣商品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努力。
第四条 协会坚决贯彻国家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积极发展与世界各国广告界与贸易界的友好合作关系,为扩展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协会的任务:
一、组织协会会员,在开展出口和来华广告业务中,努力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为实现对外经济贸易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服务,为扩大出口、增强创汇能力服务,为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服务。
二、坚持联合对外、统一对外的原则,协调经贸系统专业广告公司之间、专业广告公司、媒介和对外经济贸易专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分工合作、共同发展,提高整个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典水平和效益。
三、在会员中进行遵守国家有关广告的法规、政策,讲求职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的宣传教育活动,以维护社会主义广告的真实性和信誉,保护消费者利益。
四、积极开展有关广告业务的调查研究工作,出版有关刊物,举办有关广告的展览和评比竞赛活动等。为会员服务,以促进会员业务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以协会名义开展对外活动,加强同国外广告界的联系,组织会员出国考察,参加国际性广告会议和广告业务交流。
六、协会要加强同全国广告业的团结和协作,共同为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广告事业作出贡献。
七、密切注意国内外广告发展趋势,及时传播信息,加强广告理论的研究,以及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
八、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广告人才,以提高经贸系统广告工作人员的思想水平、艺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协会会员有专业团体会员、企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在经贸系统中,凡属专业广告公司为专业团体会员,凡属对外经济贸易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和工贸进出口公司的广告宣传部门为企业团体会员,并可接纳对外经济贸易界和广告界的知名人士和专家为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交纳会费的专业团体、企业团体或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经协会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出国考察和其他活动。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协商、协调和评选活动。
四、有权取得和使用协会提供的各项情报、资料和咨询服务。
五、经协会同意后,根据章程可以用协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六、对协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有退会的自由。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支持和承担协会委托的事项。
三、按章程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
一、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审查协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核协会财务预决算。
四、选举协会领导成员,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通过和修改协会章程。
第十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协会的领导机构是协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常务理事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协会常务理事会,其职责是:
一、检查协会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对协会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选举协会常务理事会,聘请协会顾问和专业工作委员会人选。
第十一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日常工作则由会长、常任副会长、秘书长等人主持并领导。
第十二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此作为协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研究机构。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建立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地方分会。地方分会由当地对外经济贸易厅、局、委领导,并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五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协会会员所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赞助;
三、协会其他事业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二、广告学会
广告学会是专业广告行业同有关广告理论研究、广告管理部门联合组成的民间学术研究组织,是从事广告工作的艺术人员、业务人员、科研人员、教育工作者以及广告专营企业、兼营单位、大专院校有关广告专业科系等组成的群众团体。其目的在于,联络从事专业广告工作、广告理论研究工作和广告政策管理研究工作的广大专业人员,积极开展广告理论的学术研究,提高广告的专业水平和理论水平。
广告学会的机构设置基本与行业协会相同。在协会设置理事会,由理事会任命理事长和协会会长、副会长,并在理事会下设秘书班子。其基本模式为:
广告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内外广告界的学术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研讨会和培训班,为会员培养人才。
目前,在我国广告学会性质的组织有中国广告学会,下设各个专业委员会。此外,在部分省市还设有分会。
附一:
中国广告学会章程
(1982年2月25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广告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从事广告工作的艺术人员、科研人员、业务人员、教育工作者以及广告专营企业、兼营单位、大专院校有关广告专业科系等组成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发展社会主义广告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积极开展广告学术交流活动,探讨社会主义广告的性质、方向和任务,及时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提高理论水平。
(二)举办广告设计作品展览,普及广告知识,传播、推广先进的设计思想和优秀的艺术技术。
(三)召开学术年会,评选优秀论文和作品,向有关部门推荐、发表,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积极开展国际广告学术交流,加强同港澳地区和国外广告界的友好联系。
(五)编辑出版广告学术书刊并交换有关资料。
(六)举办为广告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的广告学会应申请参加本会,作为全国广告学会的组成部分。
各省、市、自治区所辖市的广告学会作为各该省、市、自治区广告学会的组成部分,可申请参加本会,作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积极从事广告事业,赞成本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个人会员必须经两个会员介绍,经本会批准,加入学会。
(一)团体会员
1.经政府批准、领有营业执照的广告专业单位和兼营广告业务的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单位的广告业务部门。
2.企事业中的经济宣传、广告部门。
3.大专院校、科研部门中有关广告理论、广告艺术的科、系、所、室。
(二)个人会员
1.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具有一定水平的艺术、技术人员。
2.从事广告业务多年,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经营管理才能的业务人员。
3.从事广告或商业美术教学的教育工作者、广告专家或科研人员。
4.从事广告事业的领导干部。
5.支持本会工作,热心广告事业的社会人士。
6.热心从事广告事业的台、港、澳同胞和华侨。
第六条 会员权利
1.在本会组织内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各项工作和各级组织有批评、建议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订购并取得本会的刊物和资料。
4.会员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七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交纳会费。团体会员交纳团体会费(没有广告收入的可不交纳会费);个人会员暂不交纳会费。团体会员的会费,按每人五元计算,年底一次交纳;有分会的地方,由分会负责收取,并按百分之五十留成,余额汇缴全国广告学会。
4.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5.积极创作和提供有关论文、著作、译稿、作品、革新成果、先进技术或管理经验。
会员如有违反会章且坚持不改者,轻者劝其退会,重者开除会籍。个人被剥夺公民权,其会籍当然被撤销。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民主协商推选的代表、理事会的理事以及特邀代表组成。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听取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新的理事会。
4.制定和修改会章。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代行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任期自选出后至下届代表大会选出新理事会止,连选得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应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第十条 理事会推选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由理事会推选或聘请。常务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种专业工作机构,并配备若干专职干部。
第十三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国家拨款;
2.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
3.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4.社会捐助。
本会根据可能条件设置广告基金与奖金,以组织会员深入生活、进行创作、理论研究等活动,及奖励优秀的作品和理论著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
三、国际广告团体
国际广告团体的宗旨和任务,是团结和联合从事广告、公共关系、销售促进、出版发行、广播和市场调查等有关的从业者及有兴趣的人们,探讨各种广告思想和理论创见,增进广告界人士的个人技能,提高世界广告业、尤其是第三世界广告事业的发展程度和业务水平,促进各国广告机构的相互合作,为整个传播界谋取福利。
国际广告团体目前有国际广告协会、亚洲广告协会和世界广告行销公司等组织。
1.国际广告协会是最大和最有权威性的国际广告组织,创建于1938年,现拥有会员2066多名,遍布世界75个国家和地区。该会每两年开一次世界广告会议,交流广告经验,探讨有关学术理论。该会在组织机构设置上与一般民间协会相同,设理事会和协会主席,下设执行委员会和办事处,并在各大洲设区域会议或分会。其组织机构结构为:
2.亚洲广告协会是亚洲地区广告代理业、广告主、媒介单位相互交流经验、研讨共同利益而组成的区域性国际广告活动交流会议。该会议每两年一届,其组织机构设置与国际广告协会相同。
3.世界广告行销公司是由世界各地著名的广告公司组成,总部设在伦敦,是一个颇具影响力的世界性行业组织。凡参加世界广告行销公司的会员,均可在业务上得到实际帮助,协助开拓国际市场,由世界各地著名的广告公司定期培训会员,举办各种讲习班,定期提供世界各地最新广告表现及经济动向。
第十二章
广告管理学
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推动了商品市场的进一步繁荣。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广告活动任务繁重,广告同业间的竞争也日益激化。在这种形式下,如何加强管理就成为广告行业的一个重大课题。
广告管理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广告公司的经营管理,另一是广告活动的社会管理。前者涉及到广告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其市场竞争和生存;后者则涉及到政府、社会与广告业对广告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是对广告的管理。
第一节 广告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广告公司的经营管理是涉及到广告公司的正常业务活动各环节的管理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广告公司的机构设置与职能划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和广告业务管理等。这些管理工作的内容大都关系到广告公司的机构是否健全、运转是否良好、业务水平是否稳定发展、企业信誉是否优良可靠、企业是否具有整体竞争力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关系到企业生存的大事,因此,经营广告公司首先必须搞好企业的经营管理,运用科学的管理知识和方法,管理好企业,从而使企业保持在业务水平稳定发展、企业信誉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不断增强的良好生存环境之中,为企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广告公司的机构设置与职能划分
具有一定规模的广告公司,除了应该设置客户部、创作部、媒介部和调查部之外,还应该设置行政办公室,作为公司的管理中枢。广告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框图如下:
在组织机构设置健全的基础上,还必须对各有关部门进行明确的职能划分,把责、权、利落实到具体部门。这样,才可能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各负其责、协调运行、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
(注:以下国外的广告公司各部门人员配备和职责划分模式,国内广告公司目前很多分工及职务设置方法与此不同,有些分工及职务设置也不适合国内广告公司的发展情况。国内的广告行业尚处在发展阶段,各广告公司机构设置、人员分工均有差别。各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分工应视具体情况需求量力而行。)
(一)客户部的职能和人员配备
客户部的任务主要是开拓客户并保持联络,与公司内其他各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客户部是直接与客户发生接触的专职部门,负责接洽客户,协调广告客户与广告公司间的关系。在广告公司接触到一位客户时,首先由客户部作初步接洽,向广告客户提取有关必须的资料,如产品知识、市场情况、广告费预算及市场计划等。客户部在对这些资料加以整理后,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研究这些资料,制定出初步的广告计划方案和工作日程,分由各部门执行。在广告活动进行过程中,客户部还负责与广告客户的联络工作和信息反馈,通报有关市场调查结果和广告活动进展情况。同时,还代客户负责对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因此,广告公司的客户部在职能上扮演双重角色,对外代表广告公司的整体利益,对内则代表广告客户的利益。此外,在广告公司内,客户部还应承担公司的公共关系方面的工作(在无公关部的情况下)。
客户部门的人员配备和职责划分就是为了完成上述任务而设计的,其模式框图如第345页图。客户部的人员岗位职责划分为:
1.部主任
全面负责客户部的行政和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客户服务管理。对上,直接向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负责,汇报工作;对下,检查业务组主管或营业主管的工作;并负责与比较重要的客户保持接触和联系或洽谈、引见。负责选聘、任用和考核客户服务人员。
2.业务主管或经营主管
全面负责所在经营组或业务组的业务工作和日常行政工作。对上,向部主任负责,汇报工作;对下,检查客户主任工作。还负责与较高层次和地位的客户企业决策人员、市场销售主管或市场经理保持接触,负责新业务的开发、调查,并发展原有业务。
3.客户主任
向部主任或业务主管负责汇报工作。负责按照所代理的客户的广告计划和预算开展业务活动,为公司争取盈利。参与制定客户市场销售政策、发展广告目标和策略,并负责向客户简述广告的创作意图,介绍创作初稿,汇报工作进展。此外,还参与拓展新的业务。
4.客户经理
负责部分文件的拟写,负责向上级主管或客户介绍广告初稿,负责较小客户的业务洽谈和接触。
5.业务员
负责与客户的业务联络,送稿复审确认和审核制作的校样稿。在出席客户会议时,负责会议记录,并提交会议记要。一般没有决策权,是在其他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要求对广告制作和媒介等很熟悉。
6.业务协调员
主要负责协调广告工作的进展,与创作人员和制作人员保持联系。督促检查各工作环节的衔接和完成,以保证按广告计划完成工作进程。负责保持与客户的日常事务性联系,代理有关文秘工作。在必要时,有权直接重新安排工作。
(二)创作部的职能和人员配备
广告创作部门的任务是负责广告的创作、设计和制作。他们对广告客户部和市场调查部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意见加以分析,依照广告计划的要求,配合消费者的心态,完成创意方案,然后会同客户部门和调研部门,制定出整套广告方案,供客户审核,并在客户审核同意后进行制作,包括拍片、配音、印刷或摄影、绘画等。
这一部门一般又可具体地细分为创意文稿、美工、摄影和制作合成等专职小组或专职人员,各负其责。创意人员搞创作意图,文稿负责广告内容的撰写,美工负责广告绘画和版式设计,摄影人员负责广告摄影、摄像,而制作合成人员则专门负责广告稿的合成制作,包括校对、印刷、配音制作等。
创作部门的人员配备框图为:
创作部门的人员岗位责任划分为:
1.创作部主任
全面负责创作部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控制广告创作水平。监督和保障创作人员按广告计划工作日程和广告预算标准进行工作,负责向创作组和创作人员分配工作任务,重点督促和保证广告策略的实施。有权选聘、任命和考核创作人员。参与新业务的广告创作。对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负责。
2.创作组
(1)组长,负责文稿组或美工组的业务领导,代理创作部主任履行某些职责,总揽广告创作的全面工作,直接向创作部主任负责。
(2)撰稿员,通常负责为一组特定的客户工作,负责广告文稿的构思。参加客户会议,并在必要时直接向客户介绍工作进展。负责所有媒介广告的文稿编写工作,必要时参与促销活动,要求能够理解、实施、解释市场策略和广告策略,能与美工、导演密切合作。现阶段,分工已发展到细分专职广告和专职广告文的阶段。
(3)撰稿助理,在撰稿员的指导下,为一些较小的广告活动进行文字工作,实施撰稿员的广告构思,发展广告策路。在必要时,参加小客户的客户会议。要求能按广告预算开展一个广告活动。
(4)美工导演,同撰稿员一样,通常为特定的客户工作,负责广告画面构思,负责导演电视广告,必要时,亲自进行摄影和绘画。要求能理解广告策略。
(5)美工导演助理,负责落实美工导演的构思,必要时进行绘画。
(4)、(5)两项职务分工,随着广告公司的发展已发生变化。美工一般不负责摄影及导演,而设有专职导演、摄影师、摄像师。
(6)创作助理员,负责协调创作部(组)工作的正常进行,帮助创作人员完成广告的创作,收藏创作稿件和创作资料,帮助打印其他人所撰写的文稿。必要时,与有关政府部门联系,以取得广告的电视播映许可。
3.印刷制作组
(1)组长,全面负责公司内有关报刊等印刷广告的制作工作。负责与有关制作单位洽谈业务,并对各种印刷技术的采用加以指导和提出建议。领导正稿员的工作,并对部主任直接负责,汇报工作。
(2)正稿员,负责落实美工导演的设计草图和撰稿员的初稿。高质量地制作广告正稿,寄给报社、杂志或印刷厂,负责广告的美工技术处理。
(3)美工,负责把美工导演的初步创意变成视觉上的具体图案,要求有快速绘画的才能。
(4)排印,负责各种字体设计的选择和排版。要求熟悉印刷业务,并能很好地理解各种广告设计与各种字体运用的关系。
(5)校对,负责印刷清样的文字校对工作,修正版面的印刷错误和文字错误。
(6)制作助理,负责安排和料理广告制作材料的供应,保证广告工期和制作质量。作为制作经理的助手,向其报告工作。必要时,参加广告制作。
4.影视广告制作组
(1)组长,全面负责公司内有关电台、电视广告的制作工作。负责与有关制作公司洽谈。
(2)制作经理,负责电台电视广告的制作监督、保证其按广告计划日程工作,并按预算标准完成广告片制作。
(3)演员选派,负责挑选、面试用于广告摄制的演员和模特儿,向他们布置具体的要求,保证他们穿戴好合适的服饰,准时到场。
(4)制作助理,负责为制作广告准备材料和道具,保证广告按期完成,保证广告质量。
5.创意指导,负责为创作部出主意或提出创意设计或构思的意见。
(三)媒介部的职能和人员配备
媒介部门的任务是根据广告计划,制定广告活动的媒介策略,负责媒介的选择,并负责与有关媒介单位接洽和联络。在广告实施过程中,负责对广告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印刷质量或播放质量。在广告实施后,代理媒介单位向客户部要求收取广告费。
媒介部的人员配备框图为:
媒介部人员的岗位责任划分为:
1.主任
向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媒介部门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工作,负责控制媒介计划和媒介订位,与各媒介单位洽谈合作条件,全盘负责媒介部门的盈利。负责并参与开发新的客户和新的广告业务,为新的广告业务开介绍会,并亲自准备或拟写材料。要求了解媒介的最新发展,掌握媒介计划,能够使用电脑管理,创作有发展的新媒介的电脑程序。
2.媒介经理
负责几个业务小组的工作和管理,代理部门主任的大部分职责。重点是代理其媒介方面的职责,研究重要的媒介策略的采用,与高级客户保持联系,并负责与媒介代表洽谈。
3.媒介组组长
负责一个业务组的媒介计划和媒介订位工作,参与向客户介绍媒介情况,参与媒介代表的洽谈,但不涉及或很少涉及一些特殊的媒介业务。
4.媒介计划员
在媒介组长或经理的领导下工作,负责执行已经制定的媒介策略和负责指定的客户业务。研究引用一些较为简单的媒介策略。
5.媒介助理
按媒介计划的要求,联系并取得媒介订位确认,兼做媒介部门一般性工作。
(四)市场调查部的工作职责和人员配备
市场调查部的任务是按照广告活动的要求,对目标市场开展调查,为广告主和广告公司制定广告计划,提供有关市场潜力和市场环境的背景材料,并就有关问题向广告主和广告公司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为广告决策以至广告主的市场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市场调查部门的人员配备框图为:
其人员岗位责任划分为:
1.主任
负责调查部的行政和业务管理,负责市场调查计划的制定,负责向总经理或客户企业高级人员汇报调查结果,提出市场策略建议和广告策略建议。
2.课题组长
负责某一客户的广告调查工作的计划,监督调查计划的实施。负责向部主任提出调查报告,向客户汇报调查结果和提出有关建议。
3.调查员
负责根据调查计划进行具体调查方案的拟订,开展调查活动,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调查报告、市场策略和广告策略建议,并向客户汇报有关市场调查经过和市场调查情况,介绍调查结果。
4.记录员
协助调查员工作,负责有关文案调查资料、实地调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负责记录有关谈话内容,提交谈话记要,并负责有关打字、速记等工作。
5.资料组组长和资料员
负责收集、整理、编辑、汇总有关市场调查资料和档案资料,建立市场调查档案。
(五)行政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和人员配备
广告公司行政办公室的任务,是对公司的日常事务进行全面的管理,并对业务部门进行行政监督,提供后勤服务。具体地,行政办公室又可分为计划、人事、财务、审计、机要和后勤等分支部门。这些分支部门在一些特大的广告公司是单独列为正式的一级行政辅助机构的。
计划部门的工作任务,是具体负责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营计划的制定,以及监督执行,并负责制定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
人事部门的工作任务,是具体地负责公司人员的录用解聘。录用人员时应根据业务部门的需要,进行业务考核和综合级别评定,对具体业务部门的人员使用和定级实施监督。人事部门不参与业务的分工。
财务部门的任务,是对公司的财务金融实施全面的管理,监督广告预算的执行,收取广告费用,交纳各种税收,核发人员工资,核算企业盈亏,并对广告活动费用和公司行政性开支实施控制。
审计部门的工作任务,是对公司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防止公司在经营中出现不规范行为或违法行为,实施广告公司经营中的自律约束。
机要部门负责公司的文件收发、借阅、保管和归档管理,并为企业建立各类业务档案,检查保密情况。
后勤部门的工作任务,是协助公司业务部门的工作,为各业务部门开展广告活动提供物质支援和后勤保障。
对企业或公司来说,行政办公室是直接为总经理服务的管理中枢,是企业的核心,因此,必须切实明确其职权和工作任务,并配备精明强干、懂得现代管理的工作人员。这样,才能保证整个公司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保持高的管理水平和竞争素质。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框图如下图,而对于人员的具体分工,因与一般企业的岗位责任分工相一致,在此不再赞举。
当然以上列举的是功能齐全、机构配套的大公司的人员配备。对于中小型公司,则采用一人多任的形式,使人员大为精减。
二、广告公司的行政管理广告公司行政管理的内容,可以用“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八个字来概括。行政管理的内容,都是以计划为中心,围绕着计划的制定、计划的组织实施、对计划执行过程的控制、对负责执行计划的具体单位或部门的分工协调来展开的。
计划的制定是行政管理的首要内容,它关系到企业在一个时期内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部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工作计划、发展计划、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等涉及公司各个方方面面的计划内容,是企业在一定的计划期内的工作指南和战略目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各项计划时,既要考虑企业自身的发展现状和企业的发展潜力,也要考虑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一般而言,经济形势好,前景光明,那么,广告客户就会有很多商品需要通过广告公司来扩大销售,制定计划时可以乐观些,以尽量发挥公司的能力、挖掘公司的潜力为准则。倘若经济形势困难,前景暗淡,市场跌入低谷,虽然也会有许多商品要通过广告公司的广告宣传来推销,但广告客户所能作出的广告费用预算势必要压缩。因此,在进行各项计划的制定时,就必须以市场形势为观照,制定一个相对保守的工作计划,立足于保持广告公司的正常运转,而不应再立足于挖掘公司的潜力和推动公司作大的发展。
在制定出各项计划之后,行政管理的下一项任务就是组织各项计划的实施。在组织实施阶段,应对各有关部门作明确的任务分工,提出具体的要求,并在与有关部门协商的基础上,提出计划实施和执行的具体日程表,作为考核各部门工作的依据。同时,在管理制度上,制定出相应的责任制度,如承包责任制、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定包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明确奖惩条例。在依据工作计划和工作日程对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奖优罚劣。
行政管理的第三项任务是对各项计划的实施进度进行控制,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对计划的实施和执行进行控制,是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关系到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大事。计划的实施和执行情况,既是考核有关计划执行部门的工作成绩的重要标准,也是检查工作计划是否严格按要求执行的重要依据。此外,由于客观原因的变化莫测,任何计划都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是十全十美的,因此,通过对计划实施、执行的控制,可以随时发现计划中的不足之处,从而可以及时采取措施,对计划进行修正。总的来说,对计划的实施控制应该以客观条件的变化需要为原则。
行政管理的协调功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间的关系,二是协调企业与社会其他企业、社会机构和政府部门的非业务关系。行政管理对内部各部门间的关系的协调,是以对计划的分工执行和控制为基础的。在执行计划控制的过程中,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各部门的计划执行情况和执行进度进行协调,以调整好企业的整体计划的实施。同时,还应该对各部门在执行工作计划的过程中在日常事务上所发生的矛盾冲突进行调解,使企业各部门之间能够团结和协调一致,维持企业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行政管理的另一项协调任务,是协调企业同其他企业、社会机构和政府部门的非业务关系。这种关系之所以是非业务的,是因为企业的运行是在各部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才得以健康而稳定地进行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并不能超越企业的内部分工。明确这一点是很重要的,这样可以避免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插手业务,从而避免在业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之间造成矛盾冲突,避免使企业的运转陷于混乱。行政管理对企业与其他企业、社会机构和政府部门的非业务关系的协调,其主要内容是在维护企业的基本权益的基础上,发展同社会各有关单位的友好交往,缓解矛盾冲突,从而为企业争取一个好的生存环境。
三、广告公司的人事管理
人事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公司的人员进行管理,其中包括录用、聘任、考核和定级晋级以及奖惩等。
广告公司因其工作特性,业务人员的流动率相当高,因此,新的职员的录用就是一项为了维持企业的业务水平的稳定和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一般来说,在录用新人时,企业人事部门应根据具体的业务需要,会同有关用人部门对应聘者或应征者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和各有关用人部门的意见,决定录用。尤其是对业务人员的录用,更应慎重。在新人录用之后,一般企业都实行试用期制度。在试用期内,对新人实行实际业务考核,试用期满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对新人决定聘任。只有特别突出的业务人员,才有可能实行直接进岗任职。对企业工作人员的聘任,同样必须征求有关用人部门的意见,结合企业的实际需要和本人的业务水平,决定其任职。
对企业工作人员的考核,则是人事管理中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人事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人的基本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成绩。此外,在国外,对人的发展潜力的评估,也已成为人事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人事考核的结果,是决定企业的人员使用、定级和晋级的客观依据。因此,必须谨慎从事,应建立一套正规化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制度,并严格执行。
企业工作人员的使用、定级和晋级以及奖惩,是以人事考核的结果为依据的。同样地,为了充分地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其创造才能,企业的定级、晋级工作也必须定期进行。同时,决定定级、晋级和奖惩的标准应该客观公正,要避免发生挫伤职工积极性的事件,尽量做到使定级、晋级和奖惩结果公平合理。另外,做“广告人”是一个终其一生的过程,广告涉及学科广泛且理论深奥,没有勤奋钻研的精神及坚厚的经验积累是难当此任的。广告工作决非是随便一个什么人即可胜任的工作,所以对于任职期较短且成绩平凡的人员,万不可委以重任,否则是一项影响工作成效和本人进步的决定。人才第一,人才决定了广告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所以,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是有远见卓识的领导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四、广告公司的财务管理
广告公司的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广告预算的执行,收取广告费,交纳各种税收,核发职员工资,并对广告活动费用和公司的行政性费用开支实施控制。
在制定出具体的广告计划并经广告客户核准后,广告计划的实施就由客户部负责检查监督,而广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则由主管财务的专业部门实施监督。这种对广告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是与对广告活动费用的控制同时进行的。因为任何一个广告预算,都是对具体的项目和计划执行进行了具体的分配的。广告活动过程中,每一个阶段的费用开支都必须控制在广告预算所分配的费用额度的范围之内,广告活动在任何阶段对广告预算的分配额度的突破,都将带来财务上的困难,因此,加强对广告活动费用开支的控制和加强对广告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是具有同等意义和相辅相成的。
在广告活动进行完毕之后,广告公司必须向广告主收取广告费用。其中,大部分交给广告媒介单位,作为媒介租金,小部分留给企业,作为广告代理的佣金。收取广告费的标准,应该按媒介单位的标准执行。目前,国内的媒介给广告公司的佣金目前为10%。有时,由于广告主滞纳广告费,而造成广告公司的垫付,因而,广告公司在财务上加强广告收费的管理工作,尤为重要。
为了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必须支付相当数量的日常行政费用开支。广告公司的利润率是很低的,许多大的跨国广告公司的利润率往往只能达到百分之一二,因此,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的控制核算,控制企业行政费用开支,也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此外,税务管理也是企业财务的重要内容。遵照税法精神和有关税务管理机关的规定,准确核算企业的应缴税收额,并按时申报缴纳,是企业财务的工作职责。加强对企业税务的自我审计和管理,避免漏报或多报税收,是确保企业利益、维护企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五、广告公司的业务管理
广告公司的业务管理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对企业内部各业务部门的业务工作管理,二是加强对广告客户的开发管理。这两方面的管理内容也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广告公司的业务管理水平决定其开发客户的能力,另一方面,广告公司的业务管理又是建立在为广告客户服务的基础之上的。
广告公司的业务管理又可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加强企业业务部门的具体业务工作过程的管理,另一方面是加强人员培训、促进企业整体业务水平的提高。
业务部门业务工作过程的管理,主要是建立相应的业务工作规范和制度,要求业务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业务工作的要求进行工作,以良好的精神状态、高超的技艺、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广告主提供优良的服务。
为了提高企业的业务水平、增强竞争能力和为广告主提供优良服务的能力,对公司职员、尤其是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可以提高企业的服务水准,提高企业业务部门的整体作战能力,保障企业能为广告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增强企业对广告客户的吸引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另外,广告客户的管理,对开展广告业务活动也是至为紧要的。广告客户是广告公司的工作对象,他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客户开发中,广告公司的最大竞争力,也就是对广告客户最具吸引力之处,在于能够制作好的广告和具有优良的服务态度。因此,对广告客户的开发管理,应以广告公司的自身业务管理为基础,努力提高广告的制作水平,改进服务态度。此外,在广告开发中,还应该注意了解广告客户的信誉、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这样,可以避免因为承揽了处于危机状况的广告主的业务,而使广告公司承担信用风险。
第二节 广告公司的行业管理——自律
广告业的自律,主要指将广告企业机构、广告媒介和工商企业的广告部门自订的广告条例、或同业团体机构共同制订的广告公约、专业广告公司的章程和行业协会的章程,作为本企业或行业执行政府有关广告法规的具体行为准则,进行自我约束,承担责任,保证所发布的广告奉公守法,真实可信。
广告自律的目的,还在于防止广告主滥用广告,加强广告主和广告公司、广告媒介对消费者的责任,规定对消费者进行广告的伦理准则、广告主间的伦理准则和广告代理业及媒介业的伦理准则,避免因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早在解放前,我国许多报馆和广告公司、广告社即已订立了自律条文,规定“有伤风化及损害他人名誉者,或迹近欺骗者,概难照登”,“如伤风败俗,荒谬绝伦者,概不接受;害人贪利之药品、诲盗诲淫之书籍,以及谈相算命迷信一流之广告,亦概不登载”。
我国的广告业自律也表现在支持重大群众性政治运动上,如抗日战争期间抵制日货,不登日商广告等事例。
新中国成立后,广告业提出“真实、美观、经济、实用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要求,随后又提出“思想性、政策性、真实性、艺术性和民族风格”的自律原则。在1983年后,许多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媒介单位都依据《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自律条文和规定。如中央电视台制定的《中央电视台商品广告若干规定》,就明确提出保证“广告制作水平”,“广告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应该如实地反映商品的性能,语言文字的表达、画面设计、配乐的选用要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外商提供的商品广告,要符合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要适合中国国情,表现形式要健康”等自律条文,并对广告内容提出了相应的规定。
世界各国均有广告自律组织及有关自律规则。美国《纽约时报》的广告规约就指出,凡是“有欺诈嫌疑的广告”,“投机事业,商品无价值而作欺诈不实或夸大宣传的广告”,“内容空泛,足以使人误会的广告”,“攻击他人之广告”,“保证过大红利的广告”,“包治百病的药品广告”,“淫猥、粗俗、邪恶、憎恶或侮辱人格的广告”,等等,一概拒绝刊登。该报欢迎读者检举,共同保持广告的净化。
英国的广告业建立了一个名叫“英国广告业务标准委员会”的机构,其职能是保护公民不受虚假广告或言过其实的广告的欺骗宣传。该委员会严格地和毫无偏见地审查广告,规定各种广告不得违反广告管理条例,不得有失真宣传,并对违反者予以惩处。日本广告会于1950年制定了《日本广告联盟广告伦理大纲》,规定“所有广告,均应根据社会道德及有关法规,给予一般大众福利和便利”,“广告应表示商品及服务之事实,将实况正确地告知社会,而且正确考虑可能的反应,以获取一般大众的信赖”,“广告不得有虚假、夸大的表示”,“不得中伤他人,或对自己作过大的评价”,“不得利用一般大众的迷信或无知”。
第三节 广告机构的政府管理
政府通过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广告管理办法、政策、条例、法令来管理广告活动。广告法规规定了广告的经营与发布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目的在于保证广告业在国家的统一管理下健康地发展。世界各国为了加强对广告的管理,都制定和颁发了各种广告法令和条例,对违反者予以制裁。
政府对广告的管理是以法律的形式来进行的,也就是说,政府以法律为手段,对广告活动实行管制。广告法律管理的内容,主要有分类管理、媒介管理、广告内容管制、广告收费标准管理和广告经营单位及刊播户的管理,以及对违法广告的制裁等。
从广告管理的角度看,广告可以分为五类:经济广告、文化广告、社会广告、政府公告、外贸广告。不同的广告类别由于其性质、特点不同,相应地有不同的管理特点,从而在广告法规中出现针对不同种类广告的管制性条文。
广告媒介的法规管理,也有其不同的形式和内容。如对报纸广告,我国在有关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各种报纸刊登经济广告的版面平均不得超过总版面的八分之一;传播经济信息的专业报纸,刊登经济广告的刊面平均不得超过总版面的三分之一”。对电视广告,则规定“不得中断节目插播广告”和“广告时间不得超过日总时的8%”。规定广播广告日播时间不得超过日总播时间的6%。同时,对书刊、路牌灯箱、汇灯、橱窗和交通广告等广告媒介的使用,也作了相应规定。
在政府对广告的法规管理中,以对广告内容的管理尤为明确。如《广告暂行条例》第六条明文规定:“广告内容必须清晰明白,实事求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蒙蔽或者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第七条规定:“广告刊户申请刊登、播放、设置或张贴医药、食品、度量衡广告,必须有卫生、计量机关的证明。”中共中央宣传部在1984年第20号文件中规定,“国旗、国徽不得做工商业品的标记、装饰、广告、图案”。
此外,对一些特殊商品,如医药、烟酒等的广告宣传,制定了“专项广告管理办法”。
广告收费标准的管理,主要包括广告收费标准的制定、代理费的收取、广告费的支出等内容。我国的有关广告法规规定,广告设计的制作成本费和广告发布费的收取标准,应根据城市的经济发展情况、分流分布、设计制作水平、广告效果来确定;而对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的收费标准,则除上述因素外,还必须考虑其发行量和覆盖面,对于电视,还必须考虑时间因素,并且,所有的收费标准均需经当地物价部门的审核。对于社会、文化广告的收费,法规要求采取优惠政策。
关于代理费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有关法规中明确规定:“为贯彻统一对外政策,各外商广告经营单位付给外商的佣金一般不得超过15%,互惠广告的佣金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议定,但要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关于企事业从事广告活动的费用开支,国家工商局和财政部在1983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广告费用开支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工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广告费,可列入成本”,“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的广告费,可于商品流通费中列支”。对广告费的财政来源作了统一规定。政府管理的重点对象是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客户。
广告经营单位包括主营、兼营、代理和设计制作单位。这些企、事业单位必须经政府批准,领有营业执照或经营广告许可证,方能进行广告经营活动。
广告公司是综合性的广告经营和咨询机构,按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经营:(1)有独立承办业务的手段、资金、场地和制作设备;(2)有一定数量的懂政策法规、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员;(3)有一定数量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设计制作人员;(4)了解市场商情,能为用户和刊户提供信息咨询。
广告兼营单位主要是新闻、文化单位。法规规定,必须具备下述条件才可领证营业:(1)具有直接刊登、播放广告的手段;(2)拥有具有一定政策水平的广告编审人员,能够审查广告的内容;(3)拥有广告设计人员和制作人员,有制作广告的能力。
对于广告代理(主要是进出口广告代理),法规要求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领证营业:(1)了解国内外法规和广告行业惯例;(2)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3)了解有关国家的进出口贸易政策。
对广告客户,要求其发布的广告真实可靠,不言过其词,弄虚作假。在发布广告时,广告客户要严格履行以下验证手续:(1)工商业发布广告需持营业执照;(2)特殊商品,如药品、食品、医疗器械、计量、锅炉等产品广告,还需持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3)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广告,需持有当地市、县、区、乡(镇)证明;(4)文艺广告,需持有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证明,文艺演出需持有演出许可证;
(5)私人行医广告,应有县以上卫生部门证明;(6)社会办学,应有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的证明;技术培训班应有街道居委会的证明。
政府对广告的管理,具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也相应地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第四节 消费者监督
推行消费者对广告实行监督,是消费者运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消费者运动是消费者为了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而自觉地组织起来的一项群众性活动。保护消费者利益,历来是广告管理的重要问题。因为广告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指南,这要求广告必须忠实地报道商品信息,不允许有欺骗公众的行为,不能为了牟取暴利而损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消费者监督,就是通过群众性组织,对不良的广告行为进行检举,并利用新闻媒介对不良广告点名批评,从而限制或制止有危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的广告出现。
消费者监督通常是通过消费者组织进行的。我国为促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于1983年在北京成立了全国用户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轻工、机械、电子、纺织、交通、铁路、城建、商业、商检、标准计量、工商行政管理、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对企业的产品、服务质量,通过市场和用户的反映进行监督,并督促企业执行国家标准,重视商标信誉,促进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坚决杜绝虚假广告。
我国在1984年首先在广州成立了第一个地方性消费者协会,并随后成立了全国消费者协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反映广大消费者的愿望和要求,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对消费品的质量、价格进行监督;接受群众咨询,指导群众消费,参加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活动和国际活动。
在世界上其他国家,也大多成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并在1960年成立了国际消费者联合会。
第五节 有关政策、法规
一、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三条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四条 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 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七条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第八条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九条 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第十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
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做广告。
第十一条 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直辖市以上
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
(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
(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
(四)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
(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
(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
(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证明。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第十四条 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国家物价管理机关制定。
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物价、城建部门协商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广告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广告会计帐簿,依法纳税,并接受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与客户或者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
第十八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停止发布广告;
(二)责令公开更正;
(三)通报批评;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罚款;
(六)停业整顿;
(七)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户和消费者蒙受损失,或者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请求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二年二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第四条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三)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审查合格。
第七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
(一)全国性的广告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地方性的广告企业,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申请直接承揽外商来华广告,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查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
(四)举办地方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举办全国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举办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经过核准,可以代理同类媒介的广告业务。
第九条 广告客户申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外的媒介为卷烟作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广告客户申请为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烈性酒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刊播39度以下(含39度)酒类的广告,必须标明酒的度数。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
(一)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营业执照》。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
(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四)全国性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发布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符合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证明。
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发布获奖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奖的证明。
第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发布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报刊出版发行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机关核发的登记证。
(二)图书出版发行广告,应当提交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
(三)各类文艺演出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准许演出的证明。
(四)大专院校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中等专业院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外国来中国招生的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五)各类文化补习班或职业技术培训班招生广告、招工招聘广告,应当提交县以上(含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六)个人行医广告,应当提交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医的证明和审查批准广告内容的证明。
(七)药品、类药品广告,应当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批表》。
(八)兽药广告应当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证明。
(九)农药广告应当提交农牧渔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药检或植保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审批表》。
第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食品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地(市)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食品广告审批表》。
(二)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三)有奖储蓄广告,应当提交上一级人民银行的证明。
(四)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第十五条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应当提交各类证明的原件或经原出证部门签章、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制件。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承办国内广告业务的代理费,为广告费的10%;承办外商来华广告付给外商的代理费,为广告费的15%。
第十七条 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承揽和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经营外商广告权的广告经营者办理。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代理和发布广告,代理者和发布者均应负责审查广告内容,查验有关证明,并有权要求广告客户提交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对于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广告,不得代理、发布。
广告经营者必须建立广告的承接登记、复审和业务档案制度。广告业务档案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
(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处广告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广告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屡犯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更正广告的费用分别由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
(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广告费二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新闻单位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条例》规定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参照本细则的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八年一月九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第五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六条 商品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七条 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第八条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其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十二条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十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十九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者或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第二十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二十一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认可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作出答辩。
第二十八条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二十九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有争议的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十二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1)冒充注册商标的;
(2)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3)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使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三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四十二条 本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四、国家计量局关于出具计量器具商品广告证明的暂行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二、计量器具产品,在申请广告登记之前,必须经所在省、市、自治区计量局或由其授权的单位进行审查。
三、凡申请广告登记的计量器具生产厂,必须具备与生产本产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条件。
四、计量器具的产品,须抽检一定数量的实物,核对该产品是否达到技术指标。
五、计量器具的批量产品,经抽检后,整批的技术指标合格率不低于99%,方可出具产品广告证明。
六、计量器具的新产品,要有完整的例行试验报告,由计量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有关单位进行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出具商品广告证明。
七、申请性能试验,须提供以下实物和资料:
1.新产品样机或样品;
2.设计任务和产品图纸;
3.标准化审查报告;
4.产品的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
5.产品使用说明书。
八、计量管理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单位对出具证明的产品应有以下责任:
1.出具证明数据要准确可靠;
2.随时监督检查计量产品的质量;
3.用户与生产厂因产品质量发生争执,进行技术复审和仲裁;
4.出具与产品实际指标不符的证明,要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九、计量器具广告证明,一律签发测试结果通知书。
十、为计量器具商品广告所进行的检验测试由所在省、市、自治区计量局统一安排;属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或省、市、自治区不能检测的计量器具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和成都计量测试研究院及其委托的单位解决。
十一、检定测试费由申请单位支付。
计量器具广告审查目录(度量衡器部分第一批目录)
钢直尺 钢盒尺 量端器 竹木直尺 卷尺 木杆秤
秤戥 案秤 字盘秤 人体秤 包裹秤 信函秤
定量秤 台秤 皮带秤 电子秤 自动售粮机
地中衡 轨道衡 油酒提子 体温计 血压表 血压计
浮计 酒精计 密度计 各种玻璃量器 自动液体计量器容重器 注射器 电度表 水表 煤气表 加油器(加油站用)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五、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广告费用开支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公司、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国发〔1982〕23号《广告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以后,许多企业通过广告宣传,介绍产品品种、质量、性能和使用方法,对于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沟通产销、开拓市场、方便人民生活以及发展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有些企业滥用广告宣传名义,赠送产品、实物或直接资助、滥支广告费用等,不仅增加企业成本开支,减少国家财政收入,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给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明确企业的广告费用开支渠道,促进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对企业广告费用的管理和列支问题规定如下:
1.企业的广告宣传要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注意政治影响,为扩大生产和流通服务,并注意讲究经济效益,节约开支。企业所需的广告费用要编制年度预算,列入当年财务收支计划。
2.企业的产品广告,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专著(或兼营)广告业务的单位承办。广告费必须支付给承办单位,不得支付给个人。
3.广告经营、兼营单位广告费的收费标准,应按《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即: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制定统一标准的,按统一标准执行,尚未规定统一标准的,暂由广告经营单位自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企业单位,为了推销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服务,利用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刊登、播放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张贴广告,所发生的广告费用,可列入企业销售费用中开支。如一次支付的广告费用数额较大时,可分次摊销。
5.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企业广告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严禁以广告为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赠送产品、实物或资助。
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交通、商业、外贸、农牧、文教和军工企业。过去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办理。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酒广告和代理国内广告业务收取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公布以来,各地不断提出有关烟酒广告和代理国内广告业务收取手续费问题。经研究,暂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卷烟广告
吸烟对人体有害无益。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书刊、路牌、灯箱、霓虹灯、招贴等媒体做卷烟广告。
二、关于烈性酒广告按照国际惯例,40度以上(含40度)为烈性酒,世界许多国家已禁止做广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禁止40度以上(含40度)的烈性酒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书刊、路牌、灯箱、霓虹灯、招贴等媒体做广告。
三、关于代理国内广告业务收取手续费问题
国内经营、兼营广告单位之间相互代办广告业务,应当允许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但最多不得超过广告费的10%。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望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尽快将通知精神传达至各广告经营、兼营单位。
一九八四年三月二日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广告管理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文化、教育、高教、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2)23号〕以来,经过对广告的整顿,取缔了非法广告,促进了社会主义广告事业的发展,对于搞活经济,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起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各地文化、招生、行医、社会等广告日益增多,标志着我国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的繁荣兴旺,应该因势利导,给予保障。同时,这类广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演出广告宣传坏戏;有的假借办学名义,刊播广告招摇撞骗;有的利用行医广告欺骗病人,兜售假药,造成不
良后果。为了有利于社会主义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精神,现将有关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等广告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民间职业剧团(包括农民业余剧团)、民间艺人在县、市的营业性的演出广告,应经县以上(含县,以下同)文化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查、同意,出具证明方可刊播和张贴;在集镇、区、乡营业性演出的有线广播和张贴广告,应出具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的演出许可证,方可刊播和张贴。
二、各类补习学校、辅导班以及私人办学的招生广告,应经县以上教育部门审查、同意,出具证明,方可刊播和张贴;社会力量办的各类大专学校、班,中专学校、班的招生广告,应经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厅(局)审查同意,出具证明,方可刊播和张贴。
三、私人行医的广告,应经县以上卫生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刊播和张贴。行医广告,不得宣传未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批准生产的药品。
四、中西药品的广告,应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查批准,并出具证明。
五、征婚、寻人、寻物、挂失、启示、声明等广告,应持有区、街道、乡、镇或有关主管单位的证明,方可刊播和张帖。
六、以上各类广告内容的审查单位是对口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单位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广告经营和印刷单位应根据以上规定,办理刊播和张贴广告。
七、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拟定本地区的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广告管理办法。
一九八四年四月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文化(出版)厅(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文化局: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日趋活跃,社会主义广告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这对于开拓市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以及促进科学、文化、教育、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有的编辑部门和个人,未经登记批准就擅自经营或代理广告业务;有的新闻单位为了“捞钱”,刊播所谓“新闻广告”,混淆了新闻与广告的界限;有的电视台、电台在新闻节目中中断节目,插播广告;有的为未经批准的企业、报刊、图书刊播广告。这些现象不仅损害了新闻的信誉,影响社会主义新闻和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还导致某些不正之风的蔓延,应该引起重视。根据一九八二年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广告法规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一切新闻、出版单位,包括报社、电台、电视台和
书刊出版单位,申请经营或兼营广告业务,必须根据《条例》规定,确定专门经营的机构或人员,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新闻出版单位内部非经营广告业务的部门,不得经营或代理广告业务。
二、禁止以新闻记者的名义,招揽所谓“新闻广告”。新闻,通常由记者采访,经过编辑、审查后发布。发布新闻不收费用。广告则是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为了本单位或个人的需要,交付费用,通过媒体发布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审查广告的内容。新闻和广告,两者不得混淆。严禁新闻收费和以新闻名义招揽各种形式的广告。
三、中央和地方的报社、电台、电视台,不得在新闻栏目或其他节目中以新闻的形式刊播或插播广告。节目进行中,不得中断节目播出广告。在专设的广告栏目(时间)或节目中,客户可以用新闻形式刊播广告。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刊播广告的版面或时间比例,应按《条例》和有关广告法规的规定执行。如增加版面或时间,应经当地新闻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五、刊播报纸、期刊的出版广告,必须出示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登记证。刊播图书广告,应标明经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出版单位名称。非正式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广告经营单位不得为其刊播广告。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内部发行和限国内发行的书刊,不得公开做广告。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七日
九、轻工业部关于加强对轻工产品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轻工业(一轻、二轻、手管)厅(局、总公司),哈尔滨、沈阳、大连、广州、重庆、西安市一轻、二轻局(总公司):
广告作为一种宣传方式,作为人们进行生产、工作、学习、生活需要的信息源之一,它对搞活经济、发展生产、指导消费十分有用。近几年,轻工产品的广告越来越新颖生动,它在宣传介绍产品性能、扩大产品销售、指导消费方面正起着日益积极的作用。当前轻工产品的广告宣传,总的讲情况是好的,对促进轻工业的发展,效果比较显著。但是,应当看到,轻工产品的广告宣传也出现一些不良倾向。主要表现在,某些轻工企业在作广告时不实事求是,不切实际地宣扬自己的产品,夸大产品性能,动辄“誉满全球”、“全国第一”,甚至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也有一些企业打外国人的招牌,不恰当地宣传自己的产品是“引进某国生产线”生产的,或是“进口件组装的”,个别企业还利用外国人或外国动画片为产品在国内作宣传,有损国格;更有甚者,有些广告竟然出现近于淫秽或低级趣味等不健康的内容。
以上种种现象违背了广告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轻工产品广告宣传的管理。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广告作为一种宣传方式,必须实事求是,不允许有任何名不副实、说大话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今后,除在国际上获奖,或个别确实在国外享有声誉的产品外,不得使用“誉满全球”等类似字样。使用“全国第一”等字样的,必须确实是在部级以上评比中获首位的产品。获国家奖和部优奖的产品,作广告时必须出示相应的证书。各地轻工业主管部门应对此进行审查把关。
二、要杜绝崇洋媚外的思想,轻工产品作广告时不得替外国厂家做宣传,也不得邀请外国人为内销产品在国内作广告。
三、要重视广告的宣传效果,既要新颖、生动,又要尊重广告的严肃性,坚决杜绝黄色、淫秽、迷信和低级趣味等方面的内容进入广告。
请你们接到本通知后,认真检查本系统企业的广告宣传,如有上述不良现象,应立即纠正,同时将情况报部生产技术司。今后,轻工企业作广告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
新规定前,应按本通知精神办理。
一九八五年七月六日
十、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药品广告(不包括兽药和农药)的管理,正确地向药品经营单位、医药卫生工作者和人民群众介绍药品的成分、功效、用法、用量、禁忌症和毒副作用,以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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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商标名称注册号
颁奖单位
获奖时间
级 别
证 号
广告形成
广告宣传内容(应写明全部文字内容)
(盖章)
年 月 日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对赞助广告加强管理的几项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
近来,一些单位利用赞助活动或以赞助广告名义,向工商企业硬性摊派费用,违反国家财务制度。有的索要财物,提取回扣;有的请客送礼、挥霍浪费;有的自设小金库,随意支用。这种做法不仅影响正常的赞助活动和赞助广告业务的开展,给企业经济上造成负担,更重要的是腐蚀了一些人的思想,有损于精神文明建设,干扰了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应该引起广泛的重视。为了防止上述问题继续发生和发展,保障正常的赞助活动和赞助广告业务的开展,特做如下规定:
一、赞助广告是在企业完全自愿的原则下,有计划、有目的地向某些缺少经费来源,但有益于社会公益的项目和活动提供资助,并以此达到广告宣传的目的。不带广告宣传内容的赞助活动,不属于赞助广告范围。
二、举办赞助广告活动的单位,必须编制赞助广告活动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大型国际性赞助广告活动必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赞助广告活动计划要进行严格审查。赞助广告活动计划的内容包括:
1.举办赞助广告活动的理由和名目;
2.赞助广告的项目,费用预算总额和用途;
3.赞助广告的收费标准;
4.赞助广告宣传的具体实施方案;
5.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举办赞助广告活动的函件。
三、赞助广告具体的收费标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范围内,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由举办单位和赞助单位协商确定。开展赞助广告活动,应讲究效益,勤俭节约,不得任意增加企业的负担。
四、企业经批准应支付的赞助广告费,必须按年编制费用预算,并列入当年的财务收支计划其费用可以在企业销售费用中列支未经批准的赞助广告费,企业不得支付,更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举办不带广告宣传内容的赞助活动,必须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任何部门不得强行摊派。企业自愿赞助的项目,其费用应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五、举办费助广告活动的单位,对费助广告费的收支,必须加强管理,单独核算,并按批准的计划专款专用,如有剩余,必须纳入举办单位收支总额,按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不得私分,或用于请客送礼等开支。赞助广告费的收支,年度终了,要编报决算。
赞助广告费中直接用于广告宣传的部分,必须计入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总额中,按规定上缴税利。
六、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进行查处。
已经举办过赞助广告活动的单位,要在近期内对赞助广告活动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并将检查报告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局),剩余赞助广告费收入一律按本规定第五条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赞助广告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此件可转发至所属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广告经营单位和有关企、事业单位。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九日
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国的广告事业有很大发展,在传播信息、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指导消费、活跃经济、方便人民生活和发展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某些混乱现象,值得引起注意。例如,有些广告热衷于吹嘘国外的东西,贬低我们自己的产品,有失民族尊严。有的产品装潢全部用外文标注,给使用者造成很大的不便。有些企业见利忘义,利用广告弄虚作假,坑骗消费者。某些广告,特别是有些药品广告违背科学,恣意夸张,对人民健康极不负责。一些单位把经营广告作为捞钱的手段,未经广告主管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广告业务,硬性向企业摊派赞助费用。有的新闻单位或记者以发布新闻为名刊登所谓“新闻广告”,从中捞取好处,损害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声誉。有的广告经营单位为了争揽广告,采取请客送礼、多付“手续费”、吃“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以上种种,已给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对此必须严肃认真地加以整顿,绝不允许这种情况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继续存在。
应当指出:在我国,广告不仅是传播经济信息的手段,也是社会主义宣传工作的一种形式。我们的广告宣传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的经营方向,体现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既要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服务,又要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服务。广告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广告的宣传的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我国的广告宣传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各类广告中,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内容,诽谤性宣传的内容,有损我国民族尊严的内容,以及反动、淫秽、丑恶、迷信的内容。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有损国格的语言,不能迎合庸俗低级的趣味。凡属违背上述规定的广告,必须立即停止刊播、设置、张贴。
二、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科学。保证广告的真实性,维护广告的信誉,是广告客户应负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每个广告客户都必须对自己的广告负责。凡是弄虚作假,包括盗用名牌产品的商标刊登广告,欺骗消费者的,都要追究责任,给予惩处。凡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的,要依法惩办。广告经营单位对客户要求刊播的广告,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社会和人民负责,做到既积极发展正当的广告事业,又不被弄虚作假者利用。如果明知故犯,严重失职,同样要追究奏任,后果严重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三、凡是经营广告的单位(包括专营的和兼营的),都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否则一律不准经营广告业务。新闻单位设立的广告部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才能经营广告业务。严禁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严禁利用发布新闻的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
四、经营外商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经营单位要认真审查其广告内容,并严格执行有关涉外规定,统一对外。不准用竞相降价或多付“手续费”的办法,争揽外商广告。
五、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加强对广告宣传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广告宣传的管理。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当责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地区的广告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认真研究解决广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端正经营方向,促进我国广告事业健康发展。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十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文]》第四条第五款“其他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的精神,按照业务归口,外国广告企业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请按此规定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月七日
十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特区广告宣传的几点意见
广东、福建省、广州、深圳、汕头、珠海、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经济特区广告事业发展迅速,业务量大幅度增长,广告的设计、制作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广告宣传活动对沟通产销信息,活跃内外经济交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特区广告事业在不断发展的进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一些外国烟商,通过各种形式的赞助和实物馈赠,极力宣传、推销卷烟;港澳地区的电视、广播、报刊每天大量刊播烟酒广告,对我也有广泛的影响。为了有效地加强广告管理,更好地为贯彻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服务,根据特区特办的精神,对在经济特区开展广告宣传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外国卷烟赞助、馈赠广告的管理
凡是以外国烟商和香烟牌号名义进行的赞助活动,必须经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同意,方可举办。以卷烟广告名义馈赠的各种实物,如打火机、烟灰缸、行理兜、钟表、手提袋、遮阳伞等,需报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统一安排使用。各种馈赠广告实物,禁止在市场上销售。
二、关于卷烟和烈性酒广告的管理
根据经济特区毗邻港澳的具体情况,要因势利导,合理发挥特区广告宣传的“窗口”作用。为此,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允许使用路牌、灯箱、电视三种媒介刊播国产名烟、名酒(包括40度以上的)和外国烟酒广告。
三、加强对外商来华广告的管理
要严格审批程序。经营外商来华广告,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75号文件规定,由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或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兼营单位申请发布外商来华广告,须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申请直接承办外商来华广告,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经营外商来华广告,要按国家规定支付广告代理费。
四、加强广告工作的规划与管理
经济特区是对外开放的“窗口”。特区的广告宣传要积极为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扩大内外经济、文化、科技交流服务。要突出反映我国经济发展的新成就,对中外经营的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生产的用于出口和具有先进技术的产品,要优先宣传。
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研究制定广告的发展规划。
户外广告(包括路牌、霓虹灯、灯箱、招贴等)是传播信息,反映特区建设新风貌的重要手段。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户外广告的具体规划,做到合理安排,严格管理,使户外广告更好地为特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以上望即研究执行,并请把具体安排和这些情况随时函告我们。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十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运动委员会:
近两年来,利用体育比赛和体育表演开展广告宣传的企业越来越多。这种形式既有利于我国体育运动的社会化,丰富群众的体育生活,促进我国体育运动水平的提高,又有利于扩大企业的影响,提高产品知名度,达到广告宣传的目的。
为了加强对体育广告的管理,使其健康发展,特做如下规定:
一、凡为国际、国内体育活动提供资金、器材、产品用以开展广告宣传的,均属体育广告。包括:
1.体育场馆广告:在体育场馆内设置的立牌广告、横幅广告、电子记分牌广告、气球广告及在比赛路线沿途设置各种临时性广告;
2.印刷品广告:在体育活动的成绩册、画册、纪念册、秩序册、明信片、信纸、信封、票证等物品上印刷的广告;
3.实物广告:在运动服装、用具、器械、纪念品、礼品上带有广告宣传作用的商标名称或企业名称;
4.冠杯广告:以商标名称或企业名称作为体育比赛奖杯名称;
5.冠队广告:以商标名称或企业名称作为体育运动队名称。
二、举办赞助性体育广告活动,属全国或国际性的,须纳入国家体委年度体育比赛计划,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未纳入年度体育比赛计划的,由国家体委临时提出计划,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属地方性的,须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年度体育比赛计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未纳入年度体育比赛计划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临时提出计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三、体育广告必须经持有营业执照的体育服务公司或广告公司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必须由经批准代理外商广告的广告公司或体育服务公司代理。主办单位不得直接承办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
四、承办国内体育广告的代理费,不得超过广告费的10%;承办外商来华广告的代理费,不得超过广告费的15%。
五、代理体育广告业务的单位必须严格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我国广告管理法规的广告,不得接受。
六、对国际体育组织在我国举办比赛活动统一承揽的广告,国内主办单位或其委托的广告代理单位必须按照我国广告管理法规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提前通知对方变更,否则不得发布。
七、体育广告内容涉及卷烟和烈性酒的,必须遵守我国的管理规定:
1.禁止体育比赛使用烟酒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冠杯,个别需要使用的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2.允许利用比赛场馆的横幅、立牌、记分牌以及比赛用的器械成绩册、秩序册及体育宣传品以卷烟、烈性酒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作广告;
3.禁止以礼品、纪念品馈赠实物为媒介做卷烟、烈性酒广告。
4.卷烟、烈性酒广告的内容,允许出现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但不得出现商品和商品图案。
八、企业赞助的广告性服装、体育器械、用品、纪念品等实物,只能用于体育活动,不得销售。
九、经国家体委批准举办的重大国际、国内体育活动,主办单位对体育场馆原有广告可临时覆盖或迁移。场馆及广告客户不得向主办单位索要补偿。
十、全国性综合体育运动会,不得使用冠杯广告。其他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允许使用冠杯广告。
十一、体育场馆设置国内、国外广告的比例和位置要合理安排,不得用外商广告挤国内广告。
十二、筹集赞助性体育活动的资金、实物,必须按照申请和批准的数额承办,不得任意向企业索取资金、实物,不得接受与比赛和训练无关的实物。所收广告费及实物必须单独立帐,并严格按照国家体委有关规定使用。禁止将广告费用于福利开支。
十三、体育活动结束六十天内,主办单位应将广告费收支结算报送财政、审计机关。广告费的结余,经财政部门批准,主办单位可留作下次活动使用,或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作为体育事业的补充经费。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十六、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厅(局),出版局(总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
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商业性广告宣传得到了蓬勃发展,在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指导消费,方
便人民生活以及发展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广告宣传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广告,违背科学,弄虚作假,恣意夸张,坑害消费者,尤其是有些药品、类药品的广告存在的问题更严重。有的药品生产单位和广告经营单位不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和尚在试验阶段的药品,或不宜作广告宣传的药品,也进行了宣传,致使国内外纷纷来信来人求购,给药品研制单位和有关部门带来许多困难,给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心理带来不良影响,有损于我国广告事业的信誉。对此必须认真加以整顿,绝不允许广告宣传中的这些不良现象继续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广告宣传的管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厅(局)、出版局(总社)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加强对药品广告宣传工作的管理和领导,要求所属单位严格遵守《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和《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增强法制观念。要使药品广告宣传,做到真实、科学、准确,真正体现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
二、加强对药品和含有药物并明确注明对某种疾病有防治用途的食品、化妆品(以下简称类药品)广告宣传的管理。今后,凡刊播药品广告和类药品广告,一律按照《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都必须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药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后,方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广告宣传时,必须到当地卫生厅(局)的药政部门注册并经批准。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满后仍需作广告宣传的,须重新申请换发宣传批准文号。
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统一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药宣字(年号)月份——××××.例如北京一九
八七年五月批准的药品广告,可表示为:京卫药宣字(1987)05——××××。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药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审查。尤其是对适应症、治愈率等内容,要严格审查把关,删除无科学依据和不适宜宣传的内容。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药品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联系,并通知广告经营单位停止刊播。情节严重者,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典型案件的查处结果,请及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广告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凡未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不准经营广告业务。广告经营单位对客户要求刊播的药品及类药品广告,要严格按照《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广告内容不得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范围。对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药证部门批准的药品和类药品广告,一律不准刊播;新闻单位不得以发布新闻的方式来宣传未经批准的药品。对违反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照《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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