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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电梯广告收益业主有份
作者:阳军    文章来源:鑫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16

    中国广告门户商务服务作为一种新的广告发布形式,“电梯广告”不知不觉间在兰州悄然兴起,扎根落户各大小区的住宅楼、写字楼,成为商家的新宠。但一个问题随之而生,那就是,广告商为“电梯广告”所支付的广告费用是归物业公司还是业主?小区物业公司在处理广告投放问题时有没有得到业主的授权?通过公共部位资源所获得的广告收益,是用来维护小区设施还是归物业公司自行随意支配?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近日,记者在市内的住宅小区、商住楼采访时发现,许多住宅小区的电梯内都安装了类似的镜框式广告,有的商住楼电梯口还安装了专门用于播放广告的视频显示器。

    在西关十字某商住楼电梯入口处的墙壁上,专门播放广告的视频显示器,正有声有色地播放着某酒楼的广告。两部电梯的侧壁,

    各挂着4幅玻璃镜框广告牌,内容涉及酒类、餐饮、电器等多个种类。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对于“电梯广告”,居民们的态度褒贬不一。很多市民认为,制作精美的玻璃镜框广告牌起到了装饰电梯的作用,也提供了一定的商业信息,应该提倡。但除了广告外,还应该贴上电梯使用常识,电梯出了故障之后如何求救和自救等信息。

    一些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也认为,小区内的商业广告对业主的生活、工作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也没有业主因为广告的问题向物业公司进行过投诉。

    但是,也有一些业主对此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电梯属于公共设施,在电梯内设置广告应当得到业主的同意。对于广告内容也应该严格把关,不应该为了一些蝇头小利而做些不堪入目的广告。像那些治疗“不孕不育”、“丰胸”等内容的广告,就不适宜放在电梯内。另外,“这些镜框广告牌对乘坐电梯的人来说,还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如果广告牌固定不牢,掉下来就可能会砸伤小孩。”市民刘先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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