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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修改市容 擅涂广告最高可罚50万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6-9-25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擅自利用或者组织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标语、宣传品和广告进行宣传的,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昨天记者看到,正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征集民意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修正案(草案)》中新增了如上规定。草案将于10月份在市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上进行审议。9月27日前,市民可登录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对草案内容发意见。

  草案还新增加了如下罚款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200至1000元罚款。对井盖、雨箅未按规定进行维护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200至2000元罚款。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应当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至1万元罚款。

  草案同时提高了对5种违规行为的罚款数额。对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类设施未按规定进行维护的,由原200至2000元的罚款提升为500至5000元。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定的罚款数额由1000至1万元提升至1万至10万元。公共场所内违规设置的标语、宣传品,由原100至1000元罚款升至500至5000元罚款。违规处置泔水的罚款数额由原50至500元升至500至3000元,对情节严重者,草案增设3000至3万元的罚款规定。违规处置环境卫生设施的罚款数额由原3000至3万元升至5000至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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