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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户外商业广告5月恢复审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宁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4-26

  停止了一年半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审批将“开禁”了。南宁市人民政府3月30日发出通告:恢复受理和审批南宁市区范围内户外商业广告的设置申请。今年5日1日起,行政审批大厅将正式受理审批。

    户外广告己停止审批了18个月

    为整治和规范户外广告,南宁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0月15日发出《关于开展户外广告综合治理专项活动的通告》,决定暂停市区范围内户外商业广告的设置审批。

    一年多时间里,各城区一起努力进行户外广告整治:一般情况下,建筑物表面和顶部不得设置商业广告,原有各类商业广告应予拆除。商业招牌的设置应符合南宁市关于招牌设置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要求的招牌,通过统一设计,规范设置。在多部门的努力下,南宁的户外广告也在一天一天走向整洁,东葛路、园湖路等多条道路上的违章广告“消失”了,整齐取代过去的凌乱局面,并步入规范当中。在此前提下,积极扩大内需,南宁市人民政府近日下发《关于恢复市区范围内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审批的通告》。5月1日起,需要进行申请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可到行政审批大厅办理。

    7种情形不能设置户外广告

    恢复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审批,是否可以利用市区范围内的建筑物顶部及外墙、沿街空地、人行道、灯杆电杆、交通工具及其他户外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南宁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户外广告设置位置,还必须遵循《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条例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有损路树、花坛、花带、绿地及影响绿化的;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通风采光和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载体上设置的。

    广告申请相关要求须注意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根据广告的位置分为两种不同情形,《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规定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其设置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由申请人持自然人(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场地使用权证明、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等材料,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证。

    新的户外广告即将出现,它们的制作材料与以往相比会有何要求?据了解,新的户外广告提倡使用环保节能材料,逐步淘汰一些档次较低的材料,如不是很美观的外打灯,慢慢提高整个城市的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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