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凌诉称:被告某服饰有限公司为借助奥运会对其产品进行推广宣传,邀请原告出席由被告举办的主题为“颠峰时刻、暖在心头”2008冠军珍藏版内衣暨暖娃盈盈首发式,并委托原告代其邀请另外七位奥运冠军一同出席。活动之前,被告提出邀请原告作为被告生产的内裤产品的形象代言人,原告表示同意,并提出形象代言费为50万元,被告未持异议,但被告没有事先征得原告同意,就将签约仪式安排在首发式现场活动过程中进行。
2007年7月13日,被告举办的主题为“颠峰时刻、暖在心头”在北京举行,原告等八位奥运冠军应邀出席。被告当场宣布邀请杨凌作为被告内裤产品的形象代言人,要与杨凌现场签约《形象代言协议书》。杨凌当场表示,事先不知道这一安排,但为了活动正常进行,杨凌没有拒绝被告的这一安排。当杨凌准备签约时,发现被告准备的签约单位是某科贸有限公司的形象代言协议,协议书中载明的形象代言费有误,原告当即向被告的签约人提出异议。被告的签约人表示该协议有误,为保证活动正常进行,请求原告先完成签约形式,所签协议不生效,待活动结束后,双方另行确定费用数额,重新签订正式协议。杨凌接受了被告的请求,配合被告完成了现场签约仪式,并要求被告在活动结束后销毁所签协议。
此后,双方曾就形象代言事宜进行过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2007年8月8日,原告发现被告在《竞报》上以半个版面的篇幅进行宣传,其内容包括:原告等8位奥运冠军的现场照片、原告与被告签约的现场照片、“鸟巢内裤通过了国家商标局的注册申请,而同时签约两届奥运会冠军杨凌的鸟巢、真棒内裤作形象大使”等。
此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投放市场销售的美体热暖内衣、舒爽弹力棉内衣、2008冠军珍藏版内衣、超级女裤和鸟巢男仕活力内裤等5种产品的标识上,印有原告的卡通形象和“奥运射击冠军杨凌”的字样。
被告还通过我乐网和TOM网使用原告的形象和姓名进行宣传活动。
原告认为,被告利用国人对奥运的高度关注和原告作为奥运冠军的身份,提高被告及其产品的知名度,扩大被告产品的销售额,自2007年7月13日以后至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姓名权。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删除被告网站上原告的肖像和姓名;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原告卡通形象和姓名标识的产品,收回并销毁已经使用或印制的带有原告卡通形象和姓名的标识;被告立即删除以链接方式在我乐网和TOM在线网上发布的包含原告肖像和姓名的内容;被告在一家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在被告自己的网站、我乐网、TOM在线网站和竞报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为本案支付的费用55056元。
被告某服饰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而是在取得原告同意的合法行为,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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