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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海”商标被申请撤销 广告语存在误导性
作者:阳军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4-14
“中南海”商标被申请撤销民办科研机构“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今举行研讨会指出其广告语存误导

    针对烟草企业利用烟盒包装信息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今天下午,民办科研机构“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将举行专门研讨会。

    会上,该中心将宣读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的申请书。

    研究中心·行动

    指出广告语误导性公益招牌为卖烟

    会上新探中心副主任吴宜群教授将阐述低焦油不等于低危害的事实。

    吴宜群以新的“中南海”卷烟包装信息为例,指出烟草企业利用卷烟包装突出焦油低含量和利用“清新风尚”、“科技创新生活”等广告语误导消费者,达到其营销有害健康的烟草制品的目的。

    吴宜群说,“中南海”卷烟包装上印制的“您每消费一盒中南海香烟,就向希望工程献了一份爱心”,绝非什么承担“社会责任”,而是打着“公益”招牌、促进烟草消费的广告。

    这样的烟包信息,又一次误导消费者将买烟和公益行为联系在一起,以达到营销烟草的目的。

    法学专家·态度

    包装违反《公约》精神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沈敏容教授将在会上发言,他指出“中南海”烟盒包装违反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我国法律的事实。

    沈敏容认为,2009年1月1日生效的《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严重地与《公约》第11条及其《实施准则》不相一致。《公约》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尊重消费者的健康知情权。

    包装信息不能明确警告消费者烟草的严重危害,而是用相近的颜色、极小的字号、毫无变化的内容和形式,同《公约》精神背道而驰。

    相关行动·递申请

    机关名称不能商用商标局应予以撤销

    该中心将在会上宣读“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裁定撤销注册号为1066772的‘中南海’注册商标”的申请书。

    申请书指出:“中南海”系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的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的明确规定,这类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对这类商标予以注册。

    根据该法第41条的规定,对于违反第10条并且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该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表示,将尽快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的申请递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成立于2001年,是国家民政部正式批准注册的民营、非营利科研机构,业务主管单位是卫生部。原人大副委员长吴阶平教授是新探中心总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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