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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元广告”欺诈“新闻体广告”推波助澜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6-7-20
 虚假“状元广告”谁担责?

  “高考状元”与家教机

  近日,有媒体揭露了一起“状元广告”背后的欺诈。

  根据该媒体报道,今年高考前后,天津、大连等地的一些媒体上出现了一则新闻报道形式的广告文章。文章以专访形式,追踪了2005年湖南省文科“状元”陈某从一个“差等生”成为“高考状元”的经历。文章引用陈某自述:“学习曾让我绝望过……我不知偷偷哭了多少次。”“后来,妈妈经同事介绍,买回一台家教机……用了3个多月,成绩从原来班里的中下游成了年级前几名。最后如愿考上了北大……”文章刊出后,引起了该家教机的热销。

  记者找到陈某及家人求证,陈某母亲说:孩子成绩一直很好,家教机从没听说过,更没有买过。陈某自己也说:“我从没有用过家教机。去年高考分数下来后,厂家找我联系,要我为他们的家教机代言。双方就签了协议,做了广告。”

  这起虚假广告,除了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承担责任外,名人效应的“状元”和把广告发成新闻的媒体,又该负什么责任?

[NextPage]  法律存在缺陷

  状元,是我国古代科举考试中的第一名。现在民间喜欢把各省高考文、理科第一名称为“状元”。“状元广告”的实质,是一种名人广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名人是一种资源,可以通过代言广告等方式转化成一定的经济价值。只要其做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本也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只为利益驱动,不管法律规定、不顾社会责任,就应当受谴责了。

  从道德角度看,名人是社会一员,应遵守诚实信用这一基本的道德规范。名人的影响力,使其应承担比一般人更多的社会责任。“高考状元”也应如此。

  从法律角度看,则存在立法缺陷。《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对于虚假广告的追究,一般只是广告的经营者或发布者,而很少涉及广告中的人物。

  在国外,名人做广告可以,但必须真正使用过广告所涉及的产品。如发现其没有使用过就做广告的话,轻者要负民事赔偿责任,重者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比如,法国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就因替一种戒指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广告声称这是一种神奇的戒指,会给人带来好运。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让广告中的“名人”担责,主要是因为其接拍广告时,没有责任和义务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的内容由广告主和广告公司把关。但是,这其实只适用于那种对产品进行一般性推荐的名人广告,而非这种亲历性的广告。对于这种亲历性的广告,法律应当有更加严格的规定。

  依照广告法,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我建议立法机构修改法律,将“名人”亲历性这一类型的广告也涵盖在内,用法律责任来约束“名人”的广告言行。

  杜绝“新闻体广告”

  这则虚假广告,除了“状元”陈某的亲身经历效应外,以记者采访这一新闻报道形式出现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以采访调查形式发布的新闻体广告,通过“记者”提问,由特定“消费者”讲述自身体验与感受,介绍产品或服务的优点、特点。这种以新闻报道之名、行发布广告之实的广告,对普通消费者更具欺骗性,极易造成误导。

  对于“新闻体广告”,国家工商局发布了《关于制止调查采访形式广告的通知》,并强调此类广告,无论是否有广告标记均应予以制止。《广告法》也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这类广告的广告性与新闻性并存,常常鱼目混珠,造成认定上的困难。所以,虽有法律明文禁止,却仍有许多“新闻体广告”不断出现在各媒体,打法律的“擦边球”。

  媒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遵守法律和行业要求,不能只为“眼球经济”而盲目跟潮,更不能只为经济利益而登载虚假的“新闻体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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