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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承诺不能兑现须退还预付款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6-7-11
广告承诺不能兑现须退还预付款

  消委会提示:消费者进行预付款消费应慎重

  案例

  消费者江小姐向市消委会反映:她于今年3月份,看了市某医院的广告,广告上说做LASIK激光治疗近视手术,先检查眼睛,如不能做手术,退还检查费300元。结果,江小姐交了检查费检查后,知道不适合做LASIK,要求退还300元。但眼科童医生却建议江做另一种PRK手术,不同意退检查费,理由是:是江小姐自己放弃做手术的。

  江小姐认为,广告中指明是做LASIK手术,现在不适合做这种手术,医院就应该退检查费。据她反映,该医院还是一家她原本很信赖的医院,希望对方能有个说法。

  律师点评
  
  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陈四新律师对这一案例进行了点评: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的,视为要约。”
  
  本案中某医院的广告:做LASIK激光治疗近视手术,先检查眼睛,如不能做手术,退还检查费300元。广告内容具体确定,医院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符合要约的构成。因此江小姐与某医院建立的LASIK激光治疗近视手术合同关系,其内容包括了该广告中的上述内容,且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即经检查不能做手术,退还检查费300元。合同一经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因此,江小姐检查后发现不适合做手术,有权解除合同,医院应当依约退还检查费300元。童医生建议做另一种PRK手术,是对原合同的变更,变更合同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医院有关人员不肯退还检查费,属违约行为,医院应当对此承担责任。消委会提示

  消费者进行预付款消费时更应慎重。上述这宗投诉是一宗典型广告承诺不兑现的违约行为,利用收了消费者的预付款处于有利态势,置消费者权益不顾,置自己的信誉而不顾,这类问题在消委会投诉中时有发生。

  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口头承诺事后不承认;广告内容不真实,有的出现明显夸大其词;随意承诺,当出现问题后又不承担责任;虚假广告内容等等。

  据市消委会对涉及广告内容的投诉分析,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不是因为考虑不成熟而上当受骗,而是经不起广告用词的诱惑而产生冲动性消费。另外,消费者不仅要注重经营者的承诺,而且更应考虑经营者的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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