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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人乳广告需监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作者:林靖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9
近来,网上的“母乳出售转让”信息陡然增多。

  “因产奶量大,愿有偿提供给有缘小孩!”10月2日汉阳李先生网上发帖“转让”其妻的母乳。据他说,其妻上月生千金后,一小时母乳产量达200毫升左右,白天每隔一两个小时就要挤出一大碗母乳,足够再哺育一个婴儿,而现在用来洗浴很可惜。他表示,费用可商量,家庭条件困难的可免费提供,直接在家喂养或挤至奶瓶中带走均可。

  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有关母乳出售或转让的信息还真不少。一位北京的年轻妈妈曾在网上发出“有谁要母乳?”的帖子:“我奶水太多了,有谁要,我可以专门帮你留着。”此帖一出,网友们纷纷跟帖称她是“好心的妈妈”。

  北京的梁先生也在网上发布了“充足的母乳”的信息,声称有母乳“出售”;9月19日陈先生上网发布信息:“老婆奶多,2个月,市里人,文化程度高,健康。需要母乳的交通方便的可以和我联系。当然,价格比奶粉贵。”有人还曾发布“自产母乳”1元1份的“噱头”广告

  另外,一个月前有人在网上跳蚤市场北京区发布“提供母乳喂养”的信息,标明是“出售”,“价格5元”,可“送货”,并声称“提供产妇护理母乳喂养一条龙服务”。

  对此,许多人认为有偿“转让”母乳“可行”,毕竟挤出来倒掉太可惜。也有人不免担心:“咋知道提供母乳的人是健康的?”还有市民质疑:“母乳能让销售吗?有合法资格吗?”

  人乳非商品不能销售

  9月18日一位成都产妇在网上发帖:“自家娃娃3个月,因奶水丰富,每天都浪费很多。愿意再哺养一名婴儿,日收费300元,可协商。”她表示,每天起码倒掉4斤母乳,除自己的娃娃,她还可再给两个娃娃供奶。

  就成都妈妈叫卖母乳一事,有媒体称“法律未限制母乳买卖”,并援引某医院营养科大夫的话说,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母乳不可以买卖。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刘建邦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中,没有许可人乳公开销售的法律规定。人乳并非商品,不具有合法的市场销售资格,所以无论是在市场上还是通过网络宣传,都不能公开销售。从客观上讲,人乳也不可能成为批量生产、批量销售的商品。母乳的供应对象应当是亲子,母乳喂养也是婴儿的法律权利。”

  他进一步解析:“我国食品有严格的法律规范。首先,对于关系到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国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该制度将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食品列入生产目录,任何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国家对于食品利用生产许可制度,从生产环节和生产条件上首先进行了把关和规范。

  其次,国家对于食品质量有严格的规定。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目录》将乳制品列入强制性质量标准目录之内,使乳制品的质量标准上升为法定标准,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对乳制品的生产、经营质量标准必须符合或者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以上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强制性质量标准都没有将人乳列入其中,由此从法律规范中就没有认定人乳为商品。”

  另外,刘律师认为:“就人乳的法律属性,它也不可能成为商品。人乳是由母亲身体合成的、与母体可以分离并专门哺育婴儿的重要物质,其与母亲的身份权、人格权不可分离。母亲作为社会公民,在法律上享有完整的人权,从法律上母亲不可能成为产乳机器,所以人乳在法律上不是商品。这就如同我国《献血法》规定的一样,血液不得买卖,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费用,而不是血液本身价值,因为血液同样不是商品。”

  法律未限制雇奶妈

  目前有的家政公司瞅准商机,开始尝试推行奶妈服务。9月22日回龙观北七家家政服务公司网上发帖,告知新增了“奶妈代养”业务。据负责人说,奶妈均持健康证上岗,根据奶妈年龄和自身条件,价格在每月6000到8000元之间。发出广告后,有不少居民来电咨询。记者了解到,人们最关心的是奶妈的健康有没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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