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台球神童”丁俊晖的经纪人代表丁俊晖向蒙牛产品的消费者及广大球迷致歉,并表示如果有需要,愿捐出部分代言费用用于“结石婴儿”的治疗。(9月21日《楚天都市报》)
在此之前,曾代言过三鹿大红枣牛奶的薛佳凝日前表示,如果自己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会退出全部代言收入。代言三鹿酸酸乳的花儿乐队经纪人称,“假如我们知道产品有问题,是绝对不会代言的。”同时表示,花儿乐队愿意去捐助患儿。自三鹿奶粉事件之后,我们可喜地看到了部分代言问题奶粉生产厂家产品的明星们主动走向前台,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难能可贵。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种勇于担责,是完全基于了自觉自愿。也就是说,在产品出现问题后,应不应该让代言明星为此担责,承担何种责任?是经济责任还是法律责任?目前,制度规定近乎空白。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基于“交易安全”和对“善意第三人”的法律保护,代言明星并没有义务从实质上判定一项产品是否真正“合格”,只要企业提供了符合法定要件的证明,明星代言既为合法。另外,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是发布者和经营者,而追究做为代言人的明星责任,目前法律依据尚不足。
由此看出,明星们建立在自觉和社会道德之上的主动担责,并没有什么强制性的约束力。
但是,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让代言明星仅仅获取暴利却完全免责,这不仅极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也严重悖离社会公平正义。我们确实有必要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明确明星代言产品的法律责任。要让代言明星们在获取巨大利益同时,也必须受到严格约束,让他们慎重代言。有必要建立一种连带法律责任,在向问题产品厂家追究责任的同时,也要让代言明星们在其所获利范围内担当责任,甚至有必要上升到行政或刑事责任。
只要真正建立起这样一种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明星们代言非法产品、不合格产品的几率会大幅度降低,真正合格或优质的产品才会赢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发展空间。消费者也将多了一条维权的途径,明星们为问题产品道歉的自觉自愿也将变成一种硬性的法律和社会义务。惟如此,才能遏止住不规范和混乱的广告代言市场,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毕晓哲)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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