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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发布户外广告须登记 擅自发布可重罚3万元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6-7-1
  第二次修订后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将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下月起,利用霓虹灯、交通工具、升空器具、充气物以及在车站、机场等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发布前必须登记,否则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新规定调整了户外广告工商登记范围,要求对4类户外广告进行发布前登记:一是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二是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是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四是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上述4类广告之外的其他户外广告,不再要求进行发布前工商登记。

  新规定对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骗取户外广告登记、自行改变登记事项、不按要求标注登记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等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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