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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营销腐败成为规则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6-6-22
引言:反商业贿赂风暴

  2006年伊始,反商业贿赂成为热点话题!

  不到10天时间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两度就治理商业贿赂作出部署。

  2006年2月15日,温家宝在部署行政监察工作时,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并重点查处政府机关公务员在其中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

  2006年2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第四次全国廉政会议,部署2006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治理商业贿赂”成为重点之一。

  而在这之前,一份由中央纪委负责起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下发到各部委和各省市。与此同时,为治理商业贿赂而由中央纪委牵头成立的“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其成员也由原来的18个部委扩充到22个部委。

  由此开始,各相关部门、各省份在深刻领会中央精神的同时展开了具体的行动,从上到下,整个中华大地掀起了一场反商业贿赂的风暴。

  这次风暴的来临在我们的意料之中,但没有想到会来的如此迅速和猛烈!

  商业贿赂在我们营销领域早已见惯不怪。我们深深地为中国营销领域中存在的商业贿赂等腐败情况而担忧,因为“认同腐败行为”比“腐败行为”本身更加可怕。因为这意味着“腐败”已经从单纯的经济领域蔓延至社会文化领域,已开始破坏中国社会持续健康的发展。

  虽然商业腐败已到了不得不反的地步,但这次风暴的加速到来,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感谢美国人,他们对于美国海外公司违法行为的态度及处理方式触动了我们!

  一、美国人惊醒了我们

  美国人在反商业腐败领域总共做了三件与中国相关的大事情:一是“朗讯事件”,二是“张恩照事件”,三是“德普事件”。

  美国人对于我们所默认的“潜规则”根本不认同,一旦发现美国公司在海外发生腐败行为就决不姑息,美国人对于这些事件的处理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打了中国一巴掌,让我们也感到了疼痛。

  下面我们回顾一下这三个事件,因为这些个事件与中国目前的反商业贿赂风暴有很大关系。

  2004年4月6日,网络设备制造商“朗讯科技”宣布解雇中国区四名高管,其中包括朗讯(中国)最高长官董事长兼总裁戚道协、首席运营官关赫德、市场部主管以及一名财务经理。而四人被解雇的原因则更加令人震惊,朗讯总部认为他们在企业运营中存在内部管理控制不力等问题,可能违反了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

  2005年3月,原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张恩照由于在美国加州卷入一场涉嫌贿赂的经济诉讼案而被迫辞职。据媒体报道大致案情如下 :原告G&D公司(Grace & Digit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曾于2000年12月起,帮助美国著名金融IT服务供应商FIS的前身AIS在中国销售金融服务软件,销售成功之后,G&D将获取一定比例的交易金额作为报酬。这起交易金额总计1.76亿美元,按照合同,G&D有可能获得约五千八百多万美元的佣金收入,但是G&D称,张恩照和AIS的共谋让这笔佣金成为泡影。起诉书称,2002年 5月,张恩照接受AIS的邀请,前往全球最豪华的高尔夫球场之一加州卵石滩度假。在这次高尔夫之旅中,张恩照同AIS签署了新的协定。这个交易的另外一部分是,AIS为张恩照租借了高尔夫球杆,并且以咨询费形式向张恩照支付了100万美元。

  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提供的报告显示,外资企业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这家企业最后被美国相关机构以违反“反商业贿赂法”为由,处以479万美元巨额罚金。

  这些事件犹如一块击向平静湖面的石块,击碎了中国市场的和谐外衣,把市场中的某些潜规则、暗规则、黑规则暴露在世人面前!

  如果说朗讯事件是个导火索,那么接下来的德普公司就成为了一个重量级的炸药包!德普案经由媒体曝光,引起了时人对商业贿赂的广泛关注,加上许多专家学者的呼吁,最终引起了国家高层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促发了2006年春天开始的风暴。
 
  二、仅仅是制度问题吗?

  在“朗讯事件”“张恩照事件”“德普事件”发生以后,许多媒体都提到并高度强调了美国的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反海外腐败法》。确实在这三个事件都同FCPA有关,区别之处仅在于,张恩照是作为可能的受贿方受到处罚,而朗讯、德普则是作为可能的行贿方受到惩罚。

  很正常的逻辑,很多人包括专家学者就推演出“中国之所以腐败严重是缺乏法制”这个一个结论,大声疾呼要制定中国的“反腐败法”或者“反商业贿赂法”。比较有代表性的如专家程宝库的意见,他认为商业贿赂的盛行需要检讨的我们的法律体制。美国的《海外反贿赂法》、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非常有效地惩处了触犯法律的公司或者个人,但我国以往的刑法规定,受贿主要是追究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公司的经营行为,对事业单位的个人如医生、教授等的受贿行为都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

  诚然,法律的效力我们不会否认,但我们认为商业贿赂行为的根治不能冀望于专门立法,仅仅制定《反商业贿赂法》,恐怕难以取得很大的成效。

  其实国内也已经有相关的法律:在中国目前的法规范围内,与商业贿赂有关的法规一共有三个:一个是刑法相关条例,由公安部来治理商业犯罪行为;一个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例,它是目前认定商业贿赂的主要依据;一个是《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它是国家工商总局在1996年颁布的。

  确实,上述的法律存在着比较分散、执行的主体也比较多、没有细化等问题,但我们认为更重要的是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的建立。

  在最近的有关报道中,有部分德普员工的话令人深思——“国内查,是查不出来的”。我们就算有法律存在,在今天这样的环境中我们能够查出多少。在这里我们认同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教授龙太江博士观点 ,遏制商业贿赂还要充分发挥公民的作用,公民社会的自主管理和约束,可以成为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力补充,有助于形成重契约、重信用、重廉洁的价值观念,提高廉洁者的道德满足感。

  法律、制度的制定必须同步与公民观念的建设。法律、制度的执行者还在于人,有尊重该规则的人的存在,法律、制度的存在才有其意义。

  在立法的同时,树立重诚信、重廉洁的价值观应当是更为重要。简单来说,要公民知道什么是白,什么是黑?要公民不再将商业贿赂看出一种潜规则?

  而建立这样的价值理念的第一步就是勇于面对现实中的丑恶,不去躲避,也不去扭曲,真正的去面对它,分析它存在的利弊。

  因此,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时候,在营销开始回归研究消费者消费行为的时候,我们更应该直面现实中的营销腐败行为,我们也期望通过展现真实的、丑陋的行为来触动大家,只有将伤口暴露在空气中而不是包起来,才会有愈合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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