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乌鲁木齐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7月1日起实施《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擅自设置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的,由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者,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对于擅自设置户外招牌广告设施的,由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而规定依照面积计算罚款避免了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执法行为随意和执法结果不公。各级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加强工作的相互配合,坚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发挥行政监管职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
另外,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未按批准及登记的地点、期限、规格、设计图及效果图设置或擅自变更的;设置发布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未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字号的等,由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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