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不雅广告早有先例。今年4月29日,西安某报在头版刊登了一则“惊天创举,勇换老伴”的“换妻广告”。虽然媒体称这是一次广告策划,并非真的交换老伴,但很多网友表示,这样的“创意”挑战了人们的伦理底线,胆大而不知羞耻,令人难以接受。(5月6日《现代快报》)
不雅广告何以如此明目张胆地挑战公众视听?公众会认为这些广告持有者利欲熏心,化哗众取宠,在大玩商业噱头;或者认为这些广告有创意,和当今浮华奢靡的社会相呼应,不必大惊小怪。当然,这些原因都存在。笔者认为,这是广告监管不力的突出表现--不雅广告暴露出了监管的软肋,监管者让迷离的广告花了眼,对广告听之任之,审批以收钱为主,其他为副,丧失了最起码的德、法理念。
《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并且要求,广告不得有“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等情形,“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由此可以看出,不雅广告不仅挑战了人类伦理底线,还挑衅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因此,有关部门要站在法律的立场上,严格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审查等程序,确保给广大公众一个清洁的广告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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