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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爆购房“零首付”噱头 虚假违法广告受重罚
作者:阳军    文章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5

  卖房广告中的“零首付”噱头让上海同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吃足了苦头,作为房产物业类虚假违法广告的典型,该公司被市工商局处以罚款8.69万元。
  去年,上海同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代理销售某楼盘,为促销进行广告宣传时,声称“可零首付”,但广告中并未同时标明“零首付”的条件:即需要购房者以原有的房屋申请抵押贷款,另外可申请抵押的房屋还有时间上的限制。由于未在涉案广告中明示重要信息使不少购房者产生误解。工商部门对该广告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8.69万元的处罚决定。
  据统计,2007年本市工商部门共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案件2326件,同比增长6.31%,共计罚没款3870.05万元,同比增长41.45%。工商部门表示,房产市场的供求变化也时刻影响着房产广告的诉求变化,近年来本市房产广告中的主要违法表现有:对房产项目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设施、规划前景、物业管理情况等事项做虚假不实的宣传;对购买房产的优惠条件、投资回报情况作虚假宣传;以“极品、豪宅”等过度炫富、宣扬奢华等。
  市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购买房产应当现场查看和详细咨询,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证明。由于房地产项目由建造到交付使用以及周边设施的开发建设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建议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将自己比较关注的广告宣传内容作为合同附件予以确定。对投资类型的房产,如酒店式公寓、商业用房等,尤其要持谨慎态度,理性看待广告宣传内容,防止财产损失。

 

  延伸阅读 上海“零首付”渊源
  2000年7月5日,上海个人住房贷款开“零首付”先河。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上海分行正式推出“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
  所谓“零首付”,是指借款人在购买商品房时,不必在首期一次性支付20%以上的房款,而只要以自有产权房作抵押,来申请用于支付所购商品房首期房款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上海市工行规定,首付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的50%,抵押物必须是自有产权房,贷款额不超过新购商品房价的20%至30%,首付款期限最长为15年,同时抵押房产的房龄不能超过15年。上海市建行首付款贷款额度则可达抵押房评估价的60%,抵押房既可以自有产权房,也可以父母的住房作抵押,贷款年限最长达30年,且对旧房年限无规定。
  2001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严禁发放“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并规定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贷款额与抵押物实际价值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80%。业内人士认为,取消“零首付”,主要是为了防止金融诈骗和降低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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