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制作、安装户外广告设施;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不得影响道路通行或阻塞消防通道。
《条例》指出,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应当拆除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变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招牌或变更招牌设置位置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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