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4月26日签订了一份《媒介代理协议》,约定原告在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为被告生产的三菱帕杰罗Sport、三菱欧蓝德、JEEP2500等品牌产品提供媒介广告代理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和媒介购买费用。
原告诉称,原告已按照被告的指示和要求向被告提供了约定内容的服务,但被告未能依约向其支付相应的广告费及服务费等合同款项,欠款金额高达1262.8万余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及媒介购买费,并支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共计1359.5万余元。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争议较大,原告提交的证据十分庞杂,仅证据目录就多达40页。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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