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日前明确涉奥
广告审查标准,如果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非商业目的,必须明显区别于商业行为,并不得与商业广告相邻使用。据该局负责人表示,奥标权利人是指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北京奥组委,它们对奥标享有专有权。工商执法人员将按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对涉奥广告进行重点监测,依法从严处理侵权广告。企业尤其是奥林匹克合作伙伴的同业竞争者或北京奥组委赞助商的同业竞争者在使用奥标的公益广告中具名,属于为潜在商业目的而使用奥标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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