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局今天向媒体公布了八类虚假违法广告的典型案例,提示广告经营企业依法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看待广告宣传,增强识别违法广告的能力。据统计,2007年本市工商部门共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案件2326件,同比增长6.31%,共计罚没款3870.05万元,同比增长41.45%。
药品医械类
案例1:上海玉丹药业有限公司在公司自设网站上制作网页,推销玉丹荣心丸等药品,网站广告中含有“专家和医师参与提供全程医药指导”的内容,以杜撰的专家、医师形象与患者进行交流互动,达到介绍产品功效的目的。工商部门依法对该虚假广告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点评:药品医械类包括药品和医疗器械,因其产品与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息息相关而成为工商部门广告监管的重点,2007年本市工商部门共查处药品广告案件59件、医疗器械广告案件46件,罚没款累计120.9万元。近年来药品医械类广告整治效果明显,在主要大众媒体上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率从2006年的2.87%、6.62%分别降至2007年的0.85%、0.52%,广告发布得到进一步规范,但印刷品、互联网等其他媒体的药品医械类广告违法问题相对还比较突出。
提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须事先报经食品药监部门审查才能发布,目前,企业自行印制印刷品或者在自设网站上发布的药品医械类广告绝大部分为未经审查擅自发布,消费者要警惕此类广告,必要的话可至食品药监部门的网站查询确认该广告内容的合法性。根据有关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禁止使用医疗机构、专家和患者的名义证明产品功效,如果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这些内容的,均构成违法广告。
医疗服务类
案例2:上海华美女子医院自行设计印制了名为《女人世界》、《时尚美容》等的非法印刷品,其中含有大量未经卫生部门审查出证的无证医疗广告,而且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对外宣称“此项发明尚属全球首创,填补了该领域的技术空白”、“治疗效果显著”,对诊疗技术和诊疗效果作虚假宣传。上海华美女子医院还在“东方美容网”发布广告,宣称“30分钟完成手术、24小时极速恢复、1毫升出血量不到”、“告别干涩暗黄、重现柔白娇嫩”等虚假内容的隆胸、美容广告。工商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累计罚款1.45万元的处罚决定。
点评:在大众传媒普遍加强对医疗广告审查把关的同时,部分医疗机构热衷于自行印制印刷品或者利用互联网媒体发布未经卫生部门审查出证的医疗广告,同时广告中大多含有虚假违法内容,对医院的诊疗技术、诊疗方法、诊疗效果作夸大不实的宣传,欺骗和误导广大患者。2007年,工商部门共查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192件,罚没款近175万元。
提示:医疗广告须事先经卫生部门审查同意才能发布。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广告不允许宣传诊疗技术、诊疗方法和诊疗效果,凡医疗广告中含有这些内容的,均构成违法医疗广告。
教育培训类
案例3:上海纳百川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发布一则题为“上海2010世博紧缺人才订单招生”的广告,并宣称“上海机场集团、东方航空”等企业为“定向就业单位”,实际上该公司并未获得2010上海世博会组织机构的授权,广告中的“定向就业单位”也与实际情况不符。工商部门依法对该虚假广告作出责令停止发布、消除影响和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点评:教育培训类广告的违法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某进修学校称“让你入学等于就业”,实际上学校与学生签订的仅仅是《就业推荐协议》,学校不可能包办学生的就业;又如某培训中心在广告中声称“雅思考试百发百中”,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以诚待人、为人师表”,切忌为商业利益而违背“诚信为本”的道德准则。
提示:广大学生和家长应当以平常心对待教育培训类广告宣传,谨慎对待广告中类似“保证就业”之类的承诺,勿因“急于求成”而放松警惕。
珠宝饰品类
案例4:上海宗逸实业有限公司为推销其所谓“伯芬两克拉八心八箭钻坠”,在广告中使用“两克拉奥地利顶级水晶钻”、“顶级两克拉美钻”等内容进行宣传,事实上该产品的真实成份是合成立方氧化锆,根据国家标准应当称为“仿钻”,广告中的表述使人无法辨别产品的真实性质,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误导性,工商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15.54万元的处罚决定。
点评:近年来珠宝饰品类广告中类似这样隐瞒“仿钻”身份蒙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本市工商部门查处的另一则“赫蒂吊坠”广告同样不明确表示仿钻产品的真实性质,还将之与名贵天然钻石进行各种比较,以体现出“价廉物美”的优势。这些虚假违法广告的共性在于虽然明知天然珠宝玉石和仿制品之间毫无可比性,但是商家仍然使用隐瞒仿制品本质,将仿制品与天然制品进行比较等宣传方式来蒙骗、误导消费者。
提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都有应当对商品的真实信息作出明确表示的规定,我们在希望广大商家诚信经商的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当具备一定的商品常识,看广告、买商品要看仔细、问清楚,切勿“贪小失大”,发现商家的欺骗行为可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资理财类
案例5:北京盛世巨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市销售“毛主席珍邮大全套”收藏品,并在报纸媒体发布广告宣称“国家邮政部门倾其力量,最后只能完整发行1100套”、“要么就是第一、要么就是绝版”等无事实依据的内容。事实上国家邮政局自2004年7月起就取消了对集邮品制作的行政审批,此类广告中所谓“经国家邮政局批准”、“国家邮政部门发行”的表述均与实际情况不符。工商部门对此虚假广告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点评:收藏品广告违法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和政府管理部门的关注,本市工商部门自2006年底就密切关注收藏品广告并果断作出处理。收藏品广告中的虚假违法表现主要包括:夸大事实,将企业的市场行为夸大为政府行政行为,借此抬高产品的“身价”;杜撰“大师”设计、制作;无事实依据地保证投资回报,以“绝版”、“升值潜力无限、必将一路飚涨”等字眼吸引消费者购买;偷换概念,将“纪念章”称为“币”,将“国礼”的仿制品称为“国礼”,将仿印仿制的邮票图案制品混淆为集邮票品等。提示:消费者要理性看待各类价格高昂的收藏品,不管是为爱好而收藏还是为升值而投资,都要具备一定的鉴赏和辨别能力,勿轻信广告宣传。
案例6:上海四道力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开来投资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神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禄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发布的广告中含有提供证券投资咨询、股票分析、股票预测等服务内容。经调查,上述公司均未取得中国证监委核发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不具备从事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服务的资格,其在广告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违反了有关规定。工商部门对上述公司的违法广告依法作出分别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点评:工商部门再次重申,未取得中国证监委核发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的机构不得发布证券投资咨询类广告(个人不得发布证券投资咨询类广告)。广告中出现股评家、分析师个人姓名的,应当是已经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核发的《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证券投资业务咨询类)的执业分析师,未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的个人,在广告中不得以股评家和分析师的身份出现。
提示:广大投资者在购买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上述信息查验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证明,理性看待广告宣传内容,保持良好的投资心态。
化妆美容类
案例7: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在其所生产的化妆品产品外包装上标注“运用现代生物科技、独有促透导入剂、加倍吸收安全有效”等字样,但是在外包装作此标注的个别产品,实际上并未添加“导入剂”,调查还发现该公司无法提供外包装上部分产品功效表述的有效证明,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工商部门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96万元的处罚决定。 点评:化妆品广告常见的违法表现还包括采用产品使用前后效果对比或者数据来保证产品功效,如“七天美白肌肤”、“十天强韧发质”,这些内容一旦缺乏科学的事实依据就构成虚假和欺骗。工商部门在查处部分违法化妆品广告的过程中发现,有些企业根本无法提供广告宣称功效的试验证明,有些企业的证明与广告中的结论并无科学的逻辑联系,甚至个别行业鉴定机构在未开展真实检测,只查看企业提供的试验数据的基础上,就以“权威检验机构”的身份出具功效证明文件。
提示:化妆品虽非药品但直接作用于人体,其效果当因人而异,因此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宣传“对疾病的治疗或辅助治疗作用”,对可能产生不良反应的,还应当在广告中同时标注,以提请消费者注意。
房产物业类
案例8:上海同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为其销售的商品房进行广告宣传,声称“可零首付”,但广告中并未同时标明“零首付”的条件,即需要购房者以原有的房屋申请抵押贷款,另外可申请抵押的房屋还有时间上的限制,由于未在涉案广告中明示重要信息使不少消费者产生误解。工商部门对该广告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8.69万元的处罚决定。
点评:房产市场的供求变化也时刻影响着房产广告的诉求变化,近年来本市房产广告中的主要违法表现有:对房产项目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设施、规划发展前景、物业管理情况等事项做虚假不实的宣传;对购买房产的优惠条件、投资回报情况作虚假宣传;以“极品、豪宅”等过度炫富、宣扬奢华等。
提示:消费者购买房产应当做详细的现场查看和咨询,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证明。由于房地产项目由建造到交付使用以及周边设施的开发建设,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建议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将自己比较关注的广告宣传内容作为合同附件予以固定。对投资类型的房产,例如某些酒店式公寓、商业用房等,尤其要持谨慎态度,理性看待广告的宣传内容,防止财产损失。 不良文化类
案例9:上海潜龙文化有限公司印制发布名为“口袋天堂”的印刷品广告,先后为多家单位发布按摩服务广告,广告语言文字极具挑逗性,暗示“性服务”,违背了社会的良好风尚。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6.3万元的处罚决定。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这些违法广告,有的是格调低下的涉性广告,有的是有伤民族自尊心的不良文化广告,还有一些过度炫富广告,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提示:广告是带有意识形态特征的商业信息传播,具有潜在影响人们行为意识的功能,工商部门希望企业正确处理好广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抵制一些内容低俗、粗俗、媚俗,可能影响社会和谐、引发公众强烈反响和社会不安定情绪的不良文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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