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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状告上海国美电器促销广告浮夸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8-3-7


2006年6月13日,国美电器一家门店的工作人员悬挂降价20%的广告

  国美电器打出广告,声称一款飞利浦液晶彩电降价50.3%;而顾客杜先生称,按销售#发*@票$上的价格计算,让利幅度仅为28.6%。为此,他将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推上被告席,要求返还多收的5300余元,并赔偿1.75万元。
  国美回应说,由于收银员和电脑设置失误,#发*@票$上的单价不是原价而是优惠价,折扣相加实际高达51%。
  昨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审此案,由于双方分歧巨大,法院将择日宣判。


  顾客:我被骗了
  “#发*@票$单价上标注价格为2.45万元,金额一栏注明-7000元”
  杜先生诉称,2008年1月23日,他从报纸上看到国美的“临时降价广告”,声称从2008年1月19日至1月27日,在全市48家国美门店,飞利浦52PFL7432型液晶彩电降价50.3%。被这则广告所吸引,杜先生1月25日到长寿路651号国美门店,购买了一台飞利浦52PFL7432型液晶彩电。
  “当支付完1.75万元的货款拿到#发*@票$时,我感到有被欺骗的感觉。”昨日,杜先生在法庭上说,#发*@票$单价一栏上标注的价格为2.45万元,金额一栏注明-7000元,“这说明原价仅为2.45万元,根据我购买的1.75万元价格,降价幅度仅有28.6%不到,与广告上宣称的50.3%相距甚远!”
  在与国美交涉未果后,杜先生将国美告上法院,要求国美返还多收的5300余元货款,并赔偿1.75万元。


  国美:理解错了
  “由于收银员和电脑设置失误,#发*@票$上的单价并非原价,而是优惠价”
  对于杜先生的指控,国美有关人士回应说,杜先生误解了#发*@票$上“单价”的含义,公司在整个销售过程中,没有价格欺诈行为,“如果有问题,也仅仅只是在出具#发*@票$时存在失误,将优惠价输入了产品单价一栏里。”
  该人士称:“由于收银员和电脑设置的失误,#发*@票$上单价一栏里价格,并非是飞利浦52PFL7432型液晶彩电的原价,而是国美让利后的优惠价,这款彩电的原价为35999元,折扣相加高达51%,我们并不存在价格欺诈。”
  按照国美法务主管何芳的说法,该款彩电的此次降价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国美本身的让利,即是从原价35999元降到2.45万元;二是飞利浦厂家让利,即从2.45万元降到1.75万元。
  为佐证自己的说法,国美向法庭提供了该款彩电的进价单,上面显示进价为2.55万元,加上17%的增值税总计为2.99万元。“而2.99万元仅是该彩电的出厂价格,作为销售商,我们还得加上场地费、人工费、利润等,因此,该款彩电的销售原价不可能是2.45万元,而应是35999元。”何芳说。


  顾客不信服
  “即使原价确为35999元,国美也应为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负责”
  杜先生表示,无论国美给出什么样的辩解,都无法使他信服。
  “#发*@票$上的单价写明了2.45万元,作为消费者,我有理由相信该单价为原价,怎么能轻易否认?”杜先生说,“即使该款彩电的原价确实为35999元,国美在本案中也是有过错的。因此,国美应该为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国美看来,公司自始至终都不存在价格欺诈,“你可以到任何一家电器销售公司查看,1.75万元的价格绝对买不到飞利浦52PFL7432型液晶彩电,只是杜先生对于降价幅度所对比的价格产生了误解。我们广告中所称的50.3%的折扣是相对于原价,而非优惠价。”
  由于顾客杜先生拒绝接受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庭审现场
  国美拿出两份证据  顾客怀疑是伪造
  庭审中,为支持自己的说法,除出示飞利浦52PFL7432型液晶彩电的进价单外,国美还出示了杜先生购买彩电的收银小票,上面注明该款彩电原价35999元,国美优惠价2.45万元,厂家兰卡(即厂家让利)7000元,实际收银1.75万元。
  但杜先生表示,自己购买彩电时,由销售人员带领付款,“我并未看到过国美提供的这张小票,该小票属于国美为应付诉讼而制作的。”
  国美提供的另一份证据是一张标价签。
  按照国美的说法,该张标价签是粘贴于长寿门店飞利浦52PFL7432型液晶彩电样品上的标签,上面标注原价为35999元。“杜先生作为一名消费者,在购买该彩电时不可能没有看到这张标价签。”国美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
  然而,杜先生则声称,国美无法证明该标价签是在其购买时就粘贴于样品上的,“对这份证据的可信度,我表示质疑。” 


  ◇消保委声音
  打折基准价应当明示
  广告上明示打折50.3%,而顾客认为#发*@票$上显示的实际折扣只有28.6%,国美电器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市消保委消费指导部相关人士昨日表示,按照消费者一般的理解,打折幅度应该以促销活动前的售价为准。“如果国美电器打折确实以原价为准,就应该在广告中明示,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涉嫌虚假打折。”
  该人士表示,近年来,有关商家促销时虚假折扣的投诉逐渐增多。很多促销活动逐渐从让利给消费者,转变成为与消费者玩数字游戏,比如每到过年过节就很火爆的“买200送50元券”的返券促销,就有强制消费之嫌;有的商家甚至在促销前抬高原始价格,进行虚假折扣。
  “但是,由于消费者很难求证商品的原始价格,往往也只能吃哑巴亏。”该人士呼吁,商家搞促销活动时,应该提倡明折明扣,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实实在在获得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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